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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告
发布时间:2008-12-26 信息来源:湖州市地方税务局 字体:【

浙江省湖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

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的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通告如下:

一、从2009年1月1日起,凡在我市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唯一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凡在我市购买“交强险”并按规定需要纳税的机动车辆,均应在购买“交强险”的同时向保险机构缴纳车船税。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车辆船舶[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拖拉机、捕捞养殖渔船、军队武警专用车船、警用车船和按照有关规定已经缴纳船舶吨税的船舶除外](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义务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代为缴纳车船税。保险机构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保险机构应当及时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处理。纳税人对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有异议的,可以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纳税人在购买“交强险”时缴纳车船税的,不再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车船税的适用税额,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政发[2007]42号文件规定的车船税标准执行。具体标准如下:

类别

计税标准

税额(元)

载客汽车

大型客车:载客人数大于或等于20人的每年每辆

540

中型客车:载客人数大于9人且小于20人的每年每辆

480

小型客车:载客人数小于或等于9人的每年每辆

360

微型客车:发动机气缸总排气量小于或者等于1升的每年每辆

240

载货汽车

按自重每年每吨(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专业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

60

摩托车

每年每辆

60

船舶

净吨位小于或者等于200吨的,每年每吨

3

净吨位201—2000吨的,每年每吨

4

净吨位2001—10000吨的,每年每吨

5

净吨位10001吨及其以上的,每年每吨

6

四、车船税实行按年计算征收。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时,车船税的纳税期限为纳税人购买“交强险”的签单日。

从2009年1月1日起,新购置的机动车,当年的车船税应纳税款从购买“交强险”日期的当月起至该年度终了按月计算。购买短期“交强险”的,车船税从“交强险”有效期起始日的当月至截止日的当月按月计算。其他车辆在购买“交强险”时缴纳当年度车船税税款。

以上征收不足一年的车船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应纳税月份数÷12

五、对于纳税人在应购买“交强险”截止日期以后购买“交强险”的,或以前年度没有缴纳车船税的,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税款的同时,还应代收代缴税款的滞纳金。保单中“滞纳金”项目为各年度欠税应加滞纳金之和。每一年度欠税应加收的滞纳金=欠税金额×滞纳天数×0.5‰。滞纳天数的计算自应购买“交强险”截止日期的次日起到纳税人购买“交强险”当日止。纳税人连续两年以上欠缴车船税的,应分别计算每一年度欠税应加收的滞纳金。

六、车船税代收代缴范围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需投保“交强险”的车辆。

七、纳税人在办理“交强险”时应向保险机构提供以下资料:

1.机动车行驶证(或车辆登记证)及复印件。

2.单位车辆,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单位应提供税务登记证及复印件;个人车辆提供个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3.机动车未在车辆管理部门登记的,纳税人应提供车辆购置发票、出厂合格证或者进口凭证等有效合法凭证及复印件。

4.对除拖拉机、军警专用车辆以外的免税车辆需提供主管地税机关出具的免税证明及复印件。

5.已完税的机动车,需提供纳税人主管地税机关出具的本年度完税凭证及复印件。

6.主管地税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八、纳税人在购买“交强险”前已缴纳车船税并能提供相关完税凭证的,保险机构不再代收代缴车船税。

九、对跨区域,包括外省市和我省其他市、县(市)来我市办理“交强险”的机动车,除拖拉机、军队、武警专用车辆和警用车辆以外,对纳税人无法提供主管地税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或免税证明的,保险机构应在办理“交强险”时按照浙江省规定的车船税税额标准代收代缴车船税。

十、纳税人当场没有提供已完税凭证等原因造成重复征收车船税,由重复征税的主管地税机关办理退税。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经缴纳车船税的车辆变更所有权或管理权的,地方税务机关对原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不予办理退税手续,对现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也不再征收当年度的税款;未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变更所有权或管理权的,由现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缴纳该纳税年度的车船税。

十一、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应向纳税人开具含有完税信息的保险单,并在开具“交强险”发票时在相应栏目开具车船税税款,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的证明。

十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税务机关可对拒交车船税的纳税人采取强制措施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并可处不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十三、本通告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的通知》及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附: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政策解答

 

浙江省湖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政策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的通知》、《浙江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凡在我市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唯一扣缴义务人,应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为使代收代缴单位、纳税人对车船税政策有更深入地了解,现就有关问题解答如下:

一、什么是车船税?

   车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依法应当到公安、交通、农业、渔业、军事等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的车辆、船舶,根据其种类,按照规定的计税单位和年税额标准计算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在机场、港口以及其他企业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并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应当缴纳车船税。

二、谁是车船税的纳税人?

车船税由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缴纳。所有人是指在我国境内拥有车船的单位和个人;管理人是指对车船具有管理使用权,但不具有所有权的单位。上述所称的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的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车船税。

三、车船的税额是如何规定的?

类别

计税标准

税额(元)

载客汽车

大型客车:载客人数大于或等于20人的每年每辆

540

中型客车:载客人数大于9人且小于20人的每年每辆

480

小型客车:载客人数小于或等于9人的每年每辆

360

微型客车:发动机气缸总排气量小于或者等于1升的每年每辆

240

载货汽车

按自重每年每吨(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专业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

60

摩托车

每年每辆

60

船舶

净吨位小于或者等于200吨的,每年每吨

3

净吨位201—2000吨的,每年每吨

4

净吨位2001—10000吨的,每年每吨

5

净吨位10001吨及其以上的,每年每吨

6

车辆自重尾数在0.5吨以下(含0.5吨)的,按照0.5吨计算;超过0.5吨的,按照1吨计算。1吨以下的小型车船,一律按照1吨计算。

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挂车。

三轮汽车,是指在车辆管理部门登记为三轮汽车或者三轮农用运输车的机动车。

低速货车,是指在车辆管理部门登记为低速货车或者四轮农用运输车的机动车。

专项作业车,是指装置有专用设备或者器具,用于专项作业的机动车。

轮式专用机械车是指具有装卸、挖掘、平整等设备的轮式自行机械。

客货两用汽车按照载货汽车的计税单位和税额标准计征车船税。

所涉及的核定载客人数、自重等计税标准,以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相应项目所载数额为准。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到车船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的,上述计税标准以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相应项目所载数额为准;不能提供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车船自身状况并参照同类车船核定。微型客车纳税人应主动提供注明总排气量信息的车辆登记证书、行驶证书、车辆出厂合格证或进口凭证等有效证明

四、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退还车船税?

   为了减轻纳税人的损失,条例规定,如果已缴纳了车船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或灭失,纳税人可以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船又找回的,纳税人应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 

五、车船税有哪些减免税政策?

为了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减轻低收入者的负担,对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免征车船税。所称的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的车辆,以及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车辆。

为了扶植农业、渔业的发展,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对拖拉机、捕捞和养殖渔船免征车船税。所称的拖拉机,是指在农业(农业机械)部门登记为拖拉机的车辆。所称的捕捞、养殖渔船,是指在渔业船舶管理部门登记为捕捞船或者养殖船的渔业船舶。

为了支持国防建设和满足警务保障的需要,对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和警用车船免征车船税。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是指按照规定在军队、武警车船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军用牌照、武警牌照的车船。所称的警用车船,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领取警用牌照的车辆和执行警务的专用船舶。

根据有关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的要求,体现外交对等原则,对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免征车船税。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在办理规定的免税事项时,应当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出具本机构或个人身份的证明文件和车船所有权证明文件,并申明免税的依据和理由。

为了支持公共交通事业的发展,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对城乡公共交通车船给予定期减免税照顾。我省对城市、农村用于公共交通的车船,在2008年12月31日前免征收车船税,自2009年1月1日起恢复征税;恢复征税后,如纳税确有困难需给予减免税的,由市、县(市、区)政府提出申请,省地税局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

六、车船税由什么部门负责征收?

车船税属于地方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对于机动车,为了方便纳税人缴税,节约纳税人的缴税成本和时间,条例规定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在销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代收代缴车船税。

七、车船税应当在什么地方缴纳?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车船,应在车船登记地缴纳。对于在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行政区域内使用的车船,以纳税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对跨区域,包括外省市和我省各市、县(市、区)跨区域办理“交强险”的机动车,除拖拉机、军队、武警专用车辆和警用车辆以外,对纳税人无法提供主管地税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或免税证明的,扣缴义务人应在办理“交强险”时按照我省规定的车船税税额标准代收代缴车船税。

纳税人在非车辆登记地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且能够提供合法有效完税证明的,纳税人不再向车辆登记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缴纳机动车车船税。

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辆和外交车辆符合免税条件的,由纳税人持有关证明材料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免税手续。免税证一车一证。

八、车船税应当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缴纳?

 纳税人从车船管理部门核发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所记载日期的当月起就负有缴纳车船税的义务,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纳税期限缴纳车船税。

纳税人如果没有办理车船的登记手续,则以车船购置发票所载开具时间的当月作为纳税义务开始的时间;

若纳税人无法提供车船购置发票,则由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义务开始的时间。

机动车车船税实行按会计年度(公历1月1日到12月31日)计算,在购买“交强险”的同时一次性缴纳,即无论纳税人何时投保“交强险”(除新购置车辆、购买短期“交强险”外),都应从本年度1月1日起计算到年度终了之日止缴纳本年度应纳税款。

新购置的机动车,购置当年的应纳税款从购买“交强险”日期的当月起至该年度终了按月计算。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年税额标准÷12)×应税月数。

对于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一年而购买短期“交强险”的车辆,保单中“当年应缴”项目的计算公式为:当年应缴=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应纳税月份数/12,其中,应纳税月份数为“交强险”有效期起始日期的当月至截止日期当月的月份数。

自代收代缴义务发生之次年1月1日起,扣缴义务人在代收代缴车船税时,应根据纳税人提供的前次保险单或完税凭证,查验机动车以前年度的完税情况。对于以前年度没有缴纳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在代收代缴当年度应纳税款的同时,应代收代缴以前年度的未缴税款。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经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变更所有权或管理权的,地方税务机关对原车船所有人或管理人不予办理退税手续,对现车船所有人或管理人也不再征收当年度的税款;未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变更所有权或管理权的,由现车船所有人或管理人缴纳该纳税年度的车船税。 

九、车船税应当在什么时候申报缴纳?

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同时缴纳车船税。

十、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时纳税人有什么权利?

为了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条例规定纳税人对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税款有异议的,可以向纳税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提出。而且,纳税人缴税后,扣缴义务人应当为纳税人开具注明已收税款信息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单,作为已缴纳税款的证明。

十一、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时纳税人有什么义务?

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及时、足额缴纳车船税。机动车车船税的纳税人不得拒绝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

十二、扣缴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

扣缴义务人代收的税款及滞纳金,应于每月终了后1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解缴,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除拖拉机、军队和武警专用车辆、警用车辆以外的机动车,投保人在购买“交强险”时无法提供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或免税证明,且无法立即缴纳车船税的,从2008年8月1日起,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须将保单、保险标志和保费发票等票据收回备查,不得交给投保人,直至投保人缴纳车船税或提供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免税证明。

要严格执行代收代缴工作的各项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实施减免、赠送机动车车船税。对于采取任何形式,诱导、怂恿投保人不缴或缓缴机动车车船税的,各地地方税务机关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对保险机构处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不按规定认真履行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义务的保险机构,情节严重的,保险监管机构应依据相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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