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某是辽宁省建平县某珍珠岩矿工人,被指定专门负责管理生产所用炸药。按照国家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规定,生产所用炸药必须当天请领,及时退库。
2010年12月,临近新年,矿上几乎每天都要使用炸药进行爆破。陆某认为,如果把每天剩余的炸药存起来,不但矿上使用方便,而且又为老板节约了经费。于是,未经老板同意,陆某私自储存了生产爆破所剩乳化炸药61袋,共计1464千克。
2011年3月初,沈阳铁路局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资产清查时,发现了陆某存放的炸药。
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非法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1000克以上的就可定罪处罚,达到该标准五倍以上的就属情节严重。本案中,陆某非法储存炸药达到1464千克,应属情节严重标准,但因其是在从事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非法储存爆炸物的,故法院对其进行了从轻处罚。
据《辽宁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