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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宵佳节,吃汤圆本是一件很甜蜜惬意的事情,但浙江嵊州市宓女士却因此气愤不已。前不久,她在市区一食品连锁店购买的袋装汤圆,却因已过保质期,让吃了汤圆的女儿肚疼难耐。近日,嵊州市消保委成功调解一起过期食品消费纠纷。
消费者投诉:吃了过期汤圆闹肚疼
2月1日晚,宓女士到嵊州市三江街道附近的某食品连锁店买好了几袋芝麻汤圆。元宵节那天,她给女儿煮了10个芝麻汤圆,谁知女儿津津有味地享用了第三个汤圆后就喊起肚子疼,马上赶到医院检查,医生告知是东西吃坏了。因为之前没有吃过其他东西,所以宓女士怀疑是汤圆出了问题。回家仔细一看才发现,包装袋上的生产日期是2011年10月25日,而保质期只有90天,一算超出保质期数天。
商家回应:报销200元医药费并赔偿100元精神损失费
于是,宓女士带着购物小票和包装袋,到出售汤圆的该食品连锁店讨说法。面对宓女士的质问,店家声称不关他们的事情,叫宓女士自己联系上海总部。经联系,上海总部只答应报销200元的医药费,并赔偿100元的精神损失费。
对此,宓女士并不满意,她说这种事如果发生自己身上也就算了,但看着女儿遭罪的样子,心里特别心疼。双方争执不下,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宓女士遂向嵊州市消保委提起诉求。
获悉宓女士的情况后,嵊州市消保委和市工商局12315申诉中心的工作人员立即前往实地调查,发现经营户已经将过期汤圆下柜销毁。消保委工作人员认为,《食品安全法》明文规定禁止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经营者有“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责任和义务,应对消费者承担直接责任。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第96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据此,消费者在购买到过期食品时,不仅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还可以主张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经过消保委工作人员与上海总部的多次沟通,双方最终达成和解:上海某公司(上海总部)赔偿宓女士医药费、精神损失费等合计1000元。对此调解结果,宓女士表示满意。
消费提示:购买食品注意查看标签
鉴于宓女士的遭遇,嵊州市消保委特别提醒广大食品经营者平时要定期检查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而消费者在选购食品(尤其是季节性的)时,要尽量到大型商场、超市和正规商店购买,及时索要发票,在查看产品标签时,应特别注意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一旦发现问题,要及时向消保委或工商部门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