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女士致电:我父亲是国有企业离休的,去世以后我母亲一直有生活补助,听说现在国有企业死亡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调整了,我想问问现在是怎标准?
热线回复:(一)国有企业离休人员死亡后,凡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14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610元;抗战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118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 136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父母、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107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230元。
(二)国有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为:系非农业人口的,由每人每月68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770元;系农业人口的,由每人每月57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640元。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死亡后其供养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是否调整,由各市、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湖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