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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建设和教育的法制保障
发布日期:2014-11-05 字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于2001年4月28日九届人大常委会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国防教育法》是继《国防法》颁布施行4年后,颁布施行的国防教育领域的专门法律,是适应冷战后国际战略形势调整以及军事斗争的需要、立足于新世纪维护国家安全和国防建设、经济全球化趋势下维护国家主权和巩固国防的重要法律,其目的是普及国防教育,发扬爱国主义精神,促进国防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贯彻实施这一法律,是巩固国防基础,增强民族凝聚力,提高全民素质的重要途径。
  第一,指出了国防教育必须遵循的方针原则。国防教育贯彻全民参与、长期坚持、讲求实效的方针,实行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理论教育与行为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针对不同对象确定相应的教育内容。国防教育是长期的全民工作,应注重实效,在教育原则上必须从实事求是出发,坚持教育的点面、内外结合,达到有机统一。 
  第二,明确了国防教育的职责。《国防教育法》第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有接受国防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单位以及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都应当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组织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开展国防教育”。《国防教育法》详细规定了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国防教育工作的机构以及其他部门和组织的国防教育的职责和义务,并规定设立全民国防教育日。 
  第三,规定了学校的国防教育。首先,规定了学校国防教育的地位。《国防法》第13条规定,“学校的国防教育是全民国防教育的基础,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国防教育列入工作计划,加强对学校国防教育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并对学校国防教育工作定期考核”。其次,对学校国防教育的质量提出了要求。《国防法》第16条规定:“学校应当将国防教育列入学校的工作和教学计划,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国防教育的质量和效果”第三,对小学、初中、高中和高校等各级学校国防教育的内容、组织、开展均作出了明确规定。第四,提出了军事机关协助学校军训和培训相关负责人学习国防知识的要求。从而把学校国防教育纳入到学校整体教育和全民教育的体系内。 
  第四,规定了社会的国防教育。包括国家机关及如何进行国防教育,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具备的国防知识,地区和部门领导人员组织开展国防教育的职责,企事业组织以及承担国防建设任务的组织对职工进行国防教育,军区、省军区系统及其当地武装部对民兵、预备役人员的国防教育,居委会、村委会对居民、村民的国防教育,文化、宣传部门和单位开展国防教育以及国防教育基地的开放。 
  第五,强调了国防教育的保障。国防教育应该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国防教育经费的预算和支出;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财产,资助国防教育;全民国防教育使用统一的国防教育大纲;加强国防教育师资队伍建设以及军营开放时机和办法。 
  第六,规范了国防教育基地。为保障国防教育的开展,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命名为国防教育基地:(1)有明确的国防教育主题内容;(2)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3)有相应的国防教育设施;(4)有必要的经费保障;(5)有显著的社会教育效果。同时规定了国防教育基地要加强建设和完善,强调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防教育基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七,奖励及其法律责任。《国防教育法》第11条规定,“国家和社会对在国防教育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采取各种形式给予表彰和奖励。”在第五章法律责任中,对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开展国防教育活动,挪用、克扣国防教育经费的以及侵占国防教育基地、损毁展品的,寻衅滋事、扰乱国防教育工作和活动秩序的,违反治安管理的,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分别视情节依法承担行政、民事、刑事责任。 
  从国防领域的国家基本法《国防法》颁布到国防领域专门法律《国防教育法》的颁布,前后只不过4年的时间,而这正体现了我国国防法制建设的不断健全、完善和丰富。面向新世纪的国防建设是国家实施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和平保障,而国防建设和国防活动又要有法制来保障,这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国防建设的要求。鉴于和平时期的环境和经济全球化的背景,国防教育的特殊地位,依据《国防法》和国家《教育法》制定的《国防教育法》就显得非常必要和及时,同时它也为进一步完善国防领域其他专门法律诸如国家动员法、军人权益保障法等打下了基础,积累了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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