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孙小姐致电党报热线:我们是外地来的,在织里某品牌服装厂制作女士服装,衣料的质地是比较好的。有一次我不慎将一件衣料裁剪坏不能用了,按照规定,我已经对做坏的布进行了赔偿,同意财务在我的工资里扣。可厂里研究决定说还要对我另罚款200元,以对其他的工友警告,防止今后类似情况再次发生。我实在想不通,赔偿也就算了,怎么还要罚款?
党报热线回复:记者咨询了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费桔章,他解释,根据现有劳动法律法规,企业的规章制度里没有设定罚款的法定权限。
罚款,是行政处罚手段之一,是行政执法单位对违反行政法规的个人和单位给予的行政处罚,不需要经人民法院判决,只要行政执法单位依据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罚决定即可执行。能够设定罚款的,一般是行政执法机关,该机关根据相关规定被赋予某种职能并明确被赋予对行政相对人罚款权限。比如,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局可以进行罚款,违反工商管理规定则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进行罚款等。但企业不能自设罚款事项。
如果企业确有证据证明劳动者的行为给该企业生产造成损失,可以要求劳动者予以赔偿,而单设罚款是不被法律允许的。可行的办法是完善企业规章制度,建立劳动绩效奖制度,明确考核和计算标准,通过绩效考核对员工进行调节。因此,孙小姐可以拒绝企业的罚款。(湖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