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王先生致电党报热线:我是德清人,前段时间,我听一个朋友说我们这里有人因为沿街贩卖野猪肉,被公安部门和工商部门处理了,难道现在野猪肉都不能买卖了吗?
党报热线回复:记者从德清县公安局获悉, 10月23日,德清县筏头派出所查获一起贩卖野猪肉案件,涉案野猪肉约20公斤。目前,涉案的两名男子李某某(40岁)、李某(47岁)已经被移交给森林公安和德清县工商部门进行处理。
办案民警沈国明告诉记者,野猪属于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不能随意捕杀。而野猪肉属于野生动物制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
在此,警方提醒广大市民朋友,遇到路边有人兜售野生动物,比如野兔、野猪、野鸡等,千万不要去购买,以免触犯相关法律规定。一旦发现这样的情况,应该及时拨打110,向公安机关举报。(湖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