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女士致电党报热线:我骑着电瓶车带15岁的女儿从家里去城里商场买衣服,途中被一辆私家车撞了。我报警后交警到达事故现场作了处理,但最后事故认定书上说对方负主要责任,而我要承担次要责任。我想不通,我是电瓶车,是人家撞我电瓶车,为什么对方不是全责,我还要负次要责任呢?
党报热线回复:接到李女士的电话后,记者立即咨询了市法律援助中心费桔章主任。他表示根据《浙江省实施办法》第五十条第六项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自行车、电动自行车限载一名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 12周岁以上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不得载人。
所以,作为非机动车,按照规定只能携带12周岁以下的儿童,如果携带12周岁以上的人员,非机动车驾驶人一方要承担一定责任。因此,交警部门关于事故责任主次的认定,是有依据的,也是合理的。(湖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