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刘先生致电党报热线:我是一名老年人,家住湖城美欣家园。由于我儿子住在湖州师院附近,我要照料小孙子,需经常乘坐16路公交车往返。美欣家园是一个较大的住宅小区,但是公交车上并没有小区的站名,站名却是一家保险公司,且该家保险公司在这里并没有很大的标志性建筑。我很纳闷,公交站点这样的站名设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吗?
党报热线回复:记者咨询了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费桔章,他解释,城市公交管理的现行依据是《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办法》(建设部2005(138)号),各省市有关部门按照规章制定相应细则办法,如我市就有《湖州市市区公共交通管理办法》。然上述规定对站点名称的规范设置均未作出进一步的详细规定。如建设部规章第十三条仅模糊规定站点名称设置及变更调整应事先征求公众意见等。
但国务院1986年颁布实施的《地名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四项已有明确规定: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一般应与当地地名统一。该《条例》第五条第二项又明确规定,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四款规定的地名,在征得有关方面和当地群众同意后,应当予以更名。
综上,根据上位法优先原则,城市公交车站点名称的规范应以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为准,即公交车站名称设置一般应与当地地名相统一。另外按照大众通常理解,公交车站点名称也应是公众耳熟能详的就近地名,如都冠以各类企业和公司名称,就失去了站名设置的初衷。至于设站之初为什么最后选择使用了保险机构的名称,可能有历史和客观方面的原因,比如周边小区尚未建设完毕和投入使用、其他单位尚未落户本路段等。也就是说,该路公交车该站点名称的初始设置,有关部门一般应该是事先依法征求过公众意见的,至于这里的具体情况和问题原因,建议刘先生可以咨询一下本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如果刘老先生认为该站点名称使用某小区名称而非保险公司名称更方便该区域大部分市民的,可以向本市公共交通管理机构理性反映自己的建议和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