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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才算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发布时间:2015-09-11 09:06 信息来源:中国湖州门户网 字体:【

  市民柴先生致电党报热线:我和妻子已结婚3年半,婚后逐渐发现双方性格严重不合,尤其她处事乖僻,还经常晚上一个人独自外出晚归,我们婚后也没有孩子。我忍无可忍,感觉过不下去了,在父母支持下到当地法庭起诉离婚。
  但是法庭审理后对我俩进行了调解,说还没有到感情破裂的地步,不准我们离婚,要我们再过过看。
  我想,感情破裂是一个有弹性的理解,法官怎么清楚我家里的具体情况,凭什么认为我们感情还未破裂?
  党报热线回复: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费桔章表示,人民法院一般是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即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调解无效,依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该法条中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般是指如一方违法犯罪被判处徒刑或者因强奸、通奸、婚外性行为或其他直接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行为,另一方不能原谅的行为。所以,人民法院认定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是有标准、有法律依据的。
  柴先生如果对人民法院的判决不服,判决后夫妻感情生活仍难以弥合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后就同样事由再次提起诉讼,依法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判决离婚。(湖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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