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先生问:我五年前因口角被人打伤了,开始没什么,后来觉得不舒服,去医院治疗花了几万块钱。我打官司,法院说我们的事已经过了一年的诉讼时效,并且没有证据证明我现在的病情和原来的对方行为有关系。是这样吗?
■解答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费桔章
首先,人身损害的诉讼时效是一年,超过一年的,视为超过诉讼时效。即便诉讼到人民法院,法院也会因超过诉讼时效而驳回起诉。根据赵先生的情况,要视病情的具体治疗情况以及和伤害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来考量。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和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8条“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够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了规定,起算日主要有人身损害事故发生日、受害人治疗终结日、伤残评定日。
赵先生想要法院立案并希望胜诉的,则必须以证据证明以下事实:一是伤害的治疗后果是一直延续的,且治疗是在合理范围之内,二是现有的病情系由当年的伤害行为造成,三是在此过程中赵先生一直持续不断地向对方主张赔偿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