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E95417299-1/2016-00118 | 成文日期: | 2016-11-2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 | 湖州市人民政府 |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在生产、生活、经济和社会活动中的服务作用,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政府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或者接受委托行使行政职权、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是指除行政机关依法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四条 湖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公正、公平、便民、及时的原则。
第六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包括下列政府信息:
(一)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二)政府内部信息及公文;
(三)正在调查、讨论、处理或审议过程中的;
(四)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公正、合法进行;
(五)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七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保存该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前款规定的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发生变更的,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第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指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具体工作,并建立、健全有关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各项工作制度。
第九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本机关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与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与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地址、工作流程以及服务承诺等,编入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工作需要及时予以更新。
第十条 市级依申请公开集中受理点设在湖州市行政服务中心政务公开处,县区依申请公开工作应由县区政府指定或者设立场所,集中受理向本级政府提出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申请。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向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无法确定行政机关的,可以向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咨询,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即时予以告知。
第十二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附件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上的下列内容必须填写: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政府信息内容的描述,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确切特征;
(三)获取的载体形式,包括纸质、电子邮件及其他方式等;
(四)交付的方式,包括邮寄、快递、电子邮件、传真以及自行领取等。
申请人在一张申请表内原则上只可以申请公开一条政府信息。
第十三条 申请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向行政机关提出,由该机关代为填写,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申请人描述所需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确切特征有困难向行政机关咨询的,行政机关应当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四条 申请人填写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可以当面向行政机关提交,也可以通过政府网站或者电子邮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形式向行政机关提交。
第十五条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一)不属于主动公开的范围,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与申请人的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
(三)同一申请人向同一行政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已经答复的。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即时出具登记回执,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审查申请材料内容是否明确和符合规定要求;
(二)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需要报请批准的,报请批准;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
(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进行协调达成一致意见。
前款第(四)项规定的政府信息第三方不同意公开或者在十五日内不答复的,不予公开;但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依法予以公开,并将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第(五)项规定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对其公开的意见不一致的,由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政机关报请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办理情况,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做出答复:
(一)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内容不明确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更正、补充,出具政府信息补正申请通知书;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的方式、途径,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告知申请人可以部分公开及其获取方式和途径;对不予公开的部分,说明理由,出具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及理由,出具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
(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出具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但本机关未制作或者保存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出具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按照第十七条的规定答复申请人,能够即时答复的,应当即时予以答复;不能即时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表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十五日内不能答复的,经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期限中止计算,障碍消除后期限继续计算。行政机关应当将期限的中止和恢复情况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九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三)项情形,需要制作信息的,行政机关能够在答复时制作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人缴纳的成本费用后即时制作;不能在答复时制作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人缴纳的成本费用后三日内制作。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收取成本费用,应当执行国务院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制作政府信息后,能够即时交付申请人的,应当即时交付;不能即时交付申请人的,应当在二日内按照申请人要求的方式邮寄、递送、发送传真或者通知申请人前来领取。
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制作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可以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或者采取其他适当方式公开。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已经移交档案馆或者档案机构的,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持本单位查档公函和介绍信,证明身份,说明利用目的、范围、方法(阅档、摘抄、复制),到档案馆或者档案机构查询和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并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政府信息公开受理登记回执、政府信息公开补正申请通知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附件一-九)等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文书,应当使用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格式文本。
行政机关应当在机关网站上提供可以供下载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文书。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注册登记、税费缴纳、社会保障等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当面向行政机关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并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五条 行政机关受理、办理、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按季认真填写《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备案表》(附件十),报市行政服务中心政务公开处备案。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属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者确有其他经济困难情形,无力缴纳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成本费用的,经本人申请、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第二十七条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机关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行政机关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情况,纳入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体系和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作为各级政府年度社会公开评议和目标(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依申请公开信息义务的,可以按有关规定向本级监察机关、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对本级监察机关、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的处理不满意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九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办法的,依照《湖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湖州市的政府信息,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一条 中央、省垂直领导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公共交通、环保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依申请公开有关信息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
湖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 )第 号
申请人信息 | 公民 | 姓 名 | 工作单位 |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
通信地址 | |||||||||
联系电话 | 邮政编码 | ||||||||
电子邮箱 |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名 称 | 组织机构代码 | |||||||
营业执照 | |||||||||
法定代表 | 联系人 | ||||||||
联系人电话 | 传真 | ||||||||
联系人邮箱 | |||||||||
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 |||||||||
申请时间 | |||||||||
所需信息情况 | 所需信息内容描述 | ||||||||
选填部分 | |||||||||
所需信息的用途 | |||||||||
是否申请减免费用 □ 申请。 请提供相关证明 □ 不 (仅限公民申请) | 信息的指定提供方式 □ 纸面 □ 电子邮件 □ 其他方式,具体为 (可多选) | 获取信息的方式 □ 邮寄 □ 快递 □ 电子邮件 □ 传真 □ 自行领取 | |||||||
□ 若本机关无法按照指定方式提供所需信息,也可接受其他方式 |
附件二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回执
( )第 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通过书面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获得 信息,该申请已于 年 月 日转至本机关。
经审查,你(单位)的申请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予以受理。对你(单位)的申请,本机关将于 年 月 日前予以答复。
(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三
政府信息公开补正申请通知书
( )第 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见《登记回执》( )第 号。
经查,你(单位)申请获取的信息内容不明确,本机关难以根据此申请确定具体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请你(单位)更改、补充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后再行申请。
特此通知。
(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四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
( )第 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见《登记回执》()第 号。
你(单位)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内容:
□ 需有关主管机关进行审查
□ 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政府信息,需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
□ 涉及外力不可抗拒的情形
□ 其他, 。
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本机关将延期答复(延长答复时间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但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本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该期限内)。
特此告知。
(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五
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 )第 号(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见《登记回执》()第 号。
经查,你(单位)申请获取的信息属于公开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本机关将于 年 月 日前以你(单位)指定的方式/以下方式提供所申请的政府信息:
□ 邮寄□ 快递□ 电子邮件
□ 传真□ 自行领取,地点 。
本机关所提供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为:
□ 纸质□ 电子邮件
□ 其他方式,具体为 。
本机关将向你(单位)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费用。请在收到本告知书后,于 年 月 日前到地点办理缴费等具体手续。
特此告知。
(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六
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
( )第 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见《登记回执》( )第 号。
经查,你(单位)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属于部分公开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本机关将于 年 月 日前以你(单位)指定的方式/以下方式提供所申请的政府信息:
□ 邮寄□ 快递□ 电子邮件
□ 传真□ 自行领取,地点 。
本机关所提供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为:
□ 纸质□ 电子邮件
□ 其他方式,具体为 。
本机关将向你(单位)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费用。请在收到本告知书后,于 年 月 日前到 地点办理缴费等具体手续。
你(单位)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中,有部分内容属于:
□ 国家秘密
□ 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政府信息
□ 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政府信息
□ 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政府信息
□ 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政府信息
□ 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对于你(单位)申请获取的该部分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
特此告知。
(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七
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
( )第 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见《登记回执》()第号。
经查,你(单位)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属于:
□ 国家秘密
□ 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政府信息
□ 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政府信息
□ 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政府信息
□ 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政府信息
□ 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对于你(单位)申请获取的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
特此告知。
(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八
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
( )第 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见《登记回执》()第号。
经查,你(单位)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的掌握范围,建议你(单位)向(机关名称)咨询,联系方式为。
特此告知。
(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九
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
( )第 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见《登记回执》()第号。
经查,你(单位)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不存在。
特此告知。
(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十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备案表
所属时间20 年 月至 月
序号 | 申请人 (单位及职业) | 申请内容 | 受理 时间 | 办结 时间 | 办理结果 及相关说明 | 受理部门 | 办理部门 |
填报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