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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解读
发布日期:2016-12-01 字号:[ ]


  一、基本情况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以下简称《国防交通法》),由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50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国防交通法》是党的十八大以后,党中央、中央军委和习近平主席作出全面实施改革强军战略、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决策部署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第一部国防军事方面的法律,也是党和国家将军民融合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后的第一部深入贯彻军民融合发展战略的重要法律。
  《国防交通法》共9章、 60条,对国防交通管理体制、国防交通规划、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建设、交通工程设施建设和民用运载工具建造贯彻国防要求、国防运输、国防交通保障、国防交通物资储备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为加强国防交通建设、提升战略投送能力、促进交通领域军民融合、保障国防活动顺利进行提供了强有力法律支撑。
  法律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建立国防交通军民融合发展会商机制;战时和平时特殊情况下,国家根据需要,设立国防交通联合指挥机构,统筹全国或局部地区的交通运输资源,统一组织指挥交通运输以及交通设施设备的抢修、抢建与防护;国防交通规划应当纳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家以大中型运输企业为主要依托,组织建设战略投送支援力量;因重大军事行动和国防科研生产试验以及与国防相关的保密物品、危险品运输等特殊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在相关区域采取必要的交通管理措施和安全防护措施等。
  据国家交通战备办公室、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运输投送局负责人介绍,《国防交通法》在立法的总体思路上,着眼军民深度融合和保障军队能打胜仗,统筹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满足军事斗争准备和支援地方经济发展的需要。与1995年颁布的《国防交通条例》相比,增加了国防交通规划、战略投送、会商机制、平战转换、战时组织指挥等新内容,完善了市场导向、政策支持、利益引导、责权利统一、激励与约束等工作机制,明晰了经费保障、国防运输运价确定的原则,突出了民用运载工具贯彻国防要求的法律规范。
  据悉, 2002年,原总后勤部启动了《国防交通法》立法工作。 2015年8月18日、 2016年3月30日,中央军委常务会议、国务院常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草案。 2016年4月15日草案由国务院、中央军委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2016年4月25日至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对草案进行第一次审议。针对一审意见建议和草案调研情况,立法机关深入开展调研,进一步充实完善后形成了第二次审议稿,并于2016年8月29日提请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并获得通过。
  二、主要特点
  一是推进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本法通篇贯彻了军民融合思想,将这一思想确定为根本发展战略或者说是方针,确立了军政会商机制;规定国防交通规划要纳入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规定在交通工程设施建设和民用运载工具建造中贯彻国防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规定国防交通储备物资既用于国防,也用于抢险救灾等突发事件;规定军民共同组织实施国防运输和交通保障,等等。可以说,在法律层面实现了交通领域全要素、多系统、全过程的军民深度融合。
  二是着眼建立基本制度。本法规范了国防交通领域最基本的制度。这些制度是最根本的、管长远的制度,与已出台的有关国防方面的法律法规相衔接,能够有效地规范国防交通领域的活动,保证国防交通的顺利实施。
  三是科学总结实践经验。在我国国防交通建设的长期实践中,形成了适合国情军情的方针原则,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如坚持平战结合、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方针,遵循统一领导、全民参与、长期准备、重点建设、统筹兼顾、有序高效的原则;坚持国防交通体系与国家安全需要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突发事件应急机制相衔接,等等。本法把这些被实践证明是正确的、成熟的方针政策和成功做法进行科学的总结和梳理,并上升到法律的高度加以确认,体现了本法的科学性、可行性。
  四是坚持问题导向。就是坚持从国防交通的实际出发,着力解决现存的突出问题,这样就使法律落地生根,为法律的贯彻执行奠定了基础。比如,针对战略投送能力薄弱问题,本法第一次对战略投送支援力量建设及其相关保障作出了规定。
  五是坚持以民为本的理念。本法贯彻党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决定中关于法治建设必须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的原则,既规定公民和组织在国防动员中的责任和义务,又注重保障公民和组织的基本权益,体现了维护国家安全需求和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有机统一。
  六是坚持有机衔接。注意处理好与《国防法》《国防动员法》等法律的关系,本法主要规范国防交通建设,其他法律已有规定的内容,本法不再作重复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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