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吕某,2016年2月到湖州一家公司从事冲床操作工作,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单位依法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2016年6月15日吕某在工作中不慎被轧伤。事发后,吕某住院治疗15天,医院诊断证明书建议休息3个月,并出具了病假单。6月27日,该公司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7月14日被认定为工伤。该公司于9月20日下达限期返岗通知书,要求吕某在10月8日之前到岗,否则将根据公司相关规章制度予以处理。为此,吕某来到湖州市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咨询:医生建议休息3个月,单位仅发给2个月工资,停工留薪期工资如何支付?停工留薪期如何确定?
【分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三)第十二条规定,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是指工伤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间。故停工留薪期一般应当根据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以工伤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之日至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终结止的期间确定,且不超过伤残等级鉴定作出之日;通过以上方法无法判断但又确需病休的,可以综合考虑工伤职工的受伤部位、治疗情况,参照门诊病例的相关就医记录予以确定。必要时可通过鉴定、征询专家意见等方式确定相应期间。
本案例中,吕某因工受伤,医生建议休息3个月,吕某所在公司应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发给吕某3个月停工留薪期工资。吕某的停工留薪期一般应当根据治疗工伤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和是否治疗终结进行综合判断。吕某在医院出具的建议休息时间和病假单期满后,如果认为身体仍然不适合上班,可以携带治疗工伤的医疗机构的出具的意见和诊断证明或记录,向用人单位请假,如果既没有病休单也没有诊断证明或记录,吕某应当按照单位要求返岗上班。
【工会提示】
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除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外,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发给,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这里所称的原待遇是指职工在受伤或被确诊患职业病前,原用人单位发给职工的按照出勤对待的全部工资和福利待遇。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享受相应的伤残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