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浙江省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修改决定,已经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并已公布。为规范我市人民防空行政审批行为,按照“新项目新政策,老项目老政策”的原则,现就执行新《办法》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关于结建范围
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和区块控制性详规的范围以及依法设立的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港区)和重要经济目标等区域内新建(含改建、扩建,下同)地面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其一次性规划新建或者新增地面总建筑面积的相应比例,修建防空地下室。经市规划部门确认,上述范围以外新建地面民用建筑,不需修建防空地下室。
二、关于时间节点
(一) 2015年12月10日新《办法》公告后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民用建筑建设项目,统一按新《办法》执行。(二) 2015年12月10日新《办法》公告前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民用建筑建设项目,仍按市政府21号令及湖政函〔2014〕 46号文件执行。(三) 2015年12月10日前已经开工建设但未按规定办理人防行政审批手续的建设项目,在给予行政处罚后,按项目实际开工建设时的人防结建政策执行。
三、关于土地使用权
凡以公开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以首次取得土地使用权时的《成交确认书》或《土地出让合同》时间为准;
凡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以首次取得土地使用权时的《土地划拨决定书》时间为准;
凡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以签订《土地租赁合同》时间为准。
四、关于政策减免
为进一步严肃人防工程易地建设审批制度,坚持依法行政,必须杜绝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擅自减免。个别项目确需政府协调予以政策扶持的,可在依法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并办理相关行政审批手续后,采取财政补助等其他的方式解决。同时,根据国家和省、市出台的相关减免政策,凡符合减免条件并经相关部门认定的民用建筑建设项目,应予易地建设审批并按下列规定享受减免政策:
(一)企业在厂区范围内(工业用地性质土地上)的各类建筑,免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浙政发〔2009〕 48号及浙人防传〔2009〕 39号)。
(二)农民建房以及列入浙江省农村住房改造建设范围的新建房屋,免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浙政发〔2009〕 48号)。
(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城市旧住宅区(危房、城中村)改造及国有工矿、农场、林场危房改造安置住房,免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浙政办发〔2012〕 53号、浙政办发〔2015〕 61号)。
(四)棚户区改造项目,免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国发〔2013〕 25号)。
(五)中小学(含幼儿园)校舍建设项目,免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国办发〔2013〕 103号)。
(六) 其他学校教学楼(除中小学校舍外),减半收取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市政府令第21号)。
(七)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免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浙财综〔2014〕 73号)。
(八)临时民用建筑、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它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免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市政府令第21号)。
(九)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减半收取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市政府令第21号)。(十)省级经济薄弱村集体投资兴建标准厂房、职工宿舍、商铺店面、写字楼、仓储设施、来料加工场所、渔业码头、小型冷库、农贸(资)市场、农家乐经营设施、车库泊位、临时育种育苗房、农机(具)库房、晒(堆)场等物业建设项目,免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浙委办〔2012〕 79号)。(十一)新的政策文件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五、关于减免事项认定
(一)企业在工业用地土地上的厂区范围内各类建筑。
认定单位:国土资源部门
认定内容:土地性质是否为工业用地。
认定文书:土地证(有其他情形的,以国土部门出具的认定函为准)。(二)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城市旧住宅区(危房、城中村)改造及国有工矿、农场、林场危房改造安置住房,农民建房以及列入农村住房改造建设范围的新建房屋。
认定单位:建设部门。
认定内容:认定是否属于上述建设项目。
认定文书:认定函。(三)临时民用建筑、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它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
认定单位:规划部门、建设部门(其它相关部门)。
认定内容:规划部门认定是否属于临时民用建筑项目;建设部门认定是否属于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它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特殊情况由民政、消防等相关部门佐证遭受水灾火灾或其它不可抗拒灾害造成损坏的情况。
认定文书:认定函。(四)中小学(含幼儿园)校舍建设项目。
认定单位:教育部门。
认定内容:认定是否属于中小学(含幼儿园)校舍建设项目。
认定文书:认定函。(五)其它学校教学楼建设项目〔除中小学(含幼儿园)校舍建设项目外〕。
认定单位:教育部门。
认定内容:认定是否属于中小学(含幼儿园)以外的其他校舍建设项目。
认定文书:认定函。(六)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项目,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项目。
认定单位:民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卫生部门。
认定内容:民政部门认定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市场监管部门认定营利性养老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卫生部门佐证医疗机构建设项目。
认定文书: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营利性养老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工商营业执照;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副本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建设单位未能取得该类建设项目相关权证的,可由民政部门、市场监管局部门、卫生部门出具认定函。(七)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建设项目。
认定单位:残联。
认定内容:认定是否属于为残疾人修建,以及明确为生活服务设施建设项目。
认定文书:认定函。(八)省级经济薄弱村集体投资物业建设项目。
认定单位:农办。
认定内容:协助提供省定经济薄弱村名单,以及认定是否属于村集体投资的物业建设项目。
认定文书:认定函。
六、各县区依据新《办法》的相关规定,可参照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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