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是一年春来到,全国两会正当时。3月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将在北京拉开序幕。届时,正处于国防和军队改革大潮中的解放军人大代表,将从不同的战位齐聚北京,依法履行职责。 军队人大代表作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每年都备受媒体关注的一个群体。尤其随着安全与发展、战争与和平等话题越来越受民众重视,来自军队人大代表们的“吸睛度”也越来越高。在关注军队人大代表所提议案和建议的同时,人们也很想了解这样一些细节:军队人大代表究竟是如何选出来的?军队人大代表选举制度经历了怎样的历史演变?这种演变的因由又是什么? 希望通过本文的解读,你会有一个满意的答案! 一 从历史发展脉络上看,军队人大代表的选举一直遵从着相关规定和法规,军队人大代表选举制度也是从历次选举实践中总结而定的。 军队代表行使权力、参政议政,可以追溯到1949年9月21日召开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看过电影《建国大业》的人可能印象更为深刻——在这次会议上,发生了很多“大事件”:通过了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制定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决定了新中国的名称、国都、国旗、纪年等内容。 这次会议具有非同寻常的分量。由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尚未确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其实代行了中国的立法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在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后,全国政协才不再代行全国人大的职权,但作为我国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继续存在。所以,全国人大和全国政协,其实有着很深的渊源。 在这次会议上,经过广泛协商和邀请,最终有661人参加了会议,其中,军方代表共6个单位71人。这6个单位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总部、第一野战军、第二野战军、第三野战军、第四野战军以及华南野战军,朱德、聂荣臻、贺龙、徐向前、罗瑞卿、刘伯承等开国将帅都赫然在列,还有康克清、李贞、曾克、李兰丁、丁志辉等5名女性军人代表。 由此可见,第一届全国政治协商会议已经“旗帜鲜明地将人民武装力量纳入参政议政的重要主体,确立了军队参加人大代表选举的开端”。 二 新中国成立后,随着民主选举经验的不断积累,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逐渐提上日程。 1953年2月11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了一个十分重要的法案,那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这部法律为人大代表选举提供了法理依据。 在《选举法》中,不仅明确了军队代表要进行选举,还规定:人民武装部队应选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为一人至五人;应选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为二人至十人;应选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为三人至十五人;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六十人。对于军队代表究竟如何选,《选举法》的表述是“选举办法另定之”。 6个月后,也就是1953年8月15日,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总政治部,在经过中央选举委员会审查同意后,制定了《军队选举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办法》,这也是我军第一个关于军队人大代表选举的规定。 《选举办法》规定,年满18周岁的现役革命军人,不分民族、性别、社会出身、本人成分、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要由下而上召开军人代表大会复选产生。 1953年12月18日,《人民日报》刊发题为《解放军各部队基层选举大部结束》的消息。通过这则消息可以看到,解放军基层部队选举在当年12月份就已经结束,代表中既有干部也有普通战士,其中英雄模范人物数量比重很大。 最终,在1954年8月,解放军选出了参加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60名代表。这也标志着军队人大代表选举制度正式建立并发挥作用。 三 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我国各项事业发展进入快车道,人大代表选举制度也步入快速发展阶段。 1979年,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军队代表选举制度也顺势而动,在1981年修订完成了《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并经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这次修订是在1953年的《办法》基础上进行的,主要有三个值得关注的变化:一是结合部队实际,军队人大代表的选举采取隔级召开军人代表大会复选产生的办法;二是明确规定,“选举出席各级军人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以及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比应选代表名额多五分之一至一倍”,这种差额选举的方式有利于发扬民主;三是增加了代表监督、罢免和补选方面的规定。 《选举办法》经过此次修订后,一直沿用了15年之久。1996年,军队人大代表选举办法修改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后,总政治部又根据历史和现实情况,对《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进行了重新修改。 军队人大代表选举办法的第二次修改,适应国家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要求和部队编制体制调整改革实际,对军队人大代表选举的范围、组织、选区划分、代表候选人的产生、选举程序等多个方面,均做了较大幅度的调整。 以往,军队人大代表在选举中实施的是“隔级选举”,但主要是基于减少选举层次、减轻工作量的考虑,但实践中,很难明确哪一级该选,哪一级不该选,无形中增加了工作的难度。这次修改中,“隔级选举”改为“逐级选举”,使军队人大代表的选举更加规范,民主性和广泛性也体现得更为充分。 2010年,《选举法》又进行了第五次修订。紧跟着,解放军便依据《选举法》对军队人大代表的选举办法展开了最新修改工作。2012年,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修正案》。 在这次修订中,最受关注的主要包括:明确任期,选举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军人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明确全方位实行差额选举,即“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差额选举”;强调预选和公示机制。这使得军队人大代表选举制度进一步完善,对继续推动军人和军队参与国家政治生活、行使当家作主权利,起到了十分积极而显著的作用。 626124-6867-1-国防广角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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