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湖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加强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我委研究起草了《湖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公示时间:2017年4月20日至2017年4月26日。公示期间,欢迎社会各界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向我委提出宝贵意见。
地 址:湖州市金盖山路66号市民服务中心4号楼601办公室 联系人:刘庆国2398791 传 真:0572-2398779 电子邮箱:jgc@huzhou.gov.cn
湖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4月20日
湖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法律依据】 为加强市区机动车停放管理,强化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提高停车资源利用效率,维护机动车停放者和停车场所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浙江省定价目录》、《湖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湖州市区(含吴兴区、南浔区)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收费主管部门】 市、区发改(物价)部门负责辖区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制定实施,对收费行为进行监管。
市、区公安、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建设、规划等部门依职能协助做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工作。
第四条【基本概念】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指机动车停车场所经营服务者为车辆提供停放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第五条【价格管理形式】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照停车场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种价格管理形式。
(一)下列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1、城市道路公共停车泊位;
2、交通场站停车场;
3、公立医院、体育场馆配套停车场;
4、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投资发展集团、交通投资集团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
(二)除上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外,其他各类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停车场所经营服务者自主定价。
住宅小区的机动车停放管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湖州市中心城区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定价原则】 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坚持市场取向,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合理调控停车需求,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建设停车设施。
(一)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制定城市道路泊位停车收费标准,应当遵循中心城区停车收费高于边缘城区收费、同一区域内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收费高于配套停车场收费的原则。
制定配套及公共停车场停车收费标准,一般应遵循合理补偿经营成本原则,综合考虑停车场的设施等级、地理位置、服务条件、市场供求关系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
(二)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经营者应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经营成本和供求状况合理确定收费标准。
第七条【差别化分类规定】 政府定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分类管理。公立医院、体育场馆等停车收费要体现公益性;交通场站停车收费要有利于提高停车资源的周转利用率,引导市民公交出行;公共停车场收费应注重公共服务效益体现资源稀缺性。
城市道路公共停车泊位收费实行分时段、区域分类管理、累进递增计费,鼓励快停快走,提高停车位周转率。中心城区具体区域和时段按《湖州市区机动车道路咪表收费停车服务办法》(湖政办发〔2013〕164号)规定执行。
第八条【计费方式】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区别车型大小,按车辆实际占用车位数收费。经营者可以根据车位供求关系采用按停车次数、按停车时间累进等计费方式。
第九条【中心城区定价规定】 中心城区(指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湖州太湖旅游度假区、吴兴区爱山街道、月河街道、朝阳街道、龙泉街道、飞英街道辖区)范围内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分类收费标准由市发改委(物价局)制定。市发改委(物价局)根据停车服务成本、市场供求等因素适时调整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吴兴(中心城区除外)、南浔区范围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区发改(物价)部门制定。
第十条【中心城区定价规定】 中心城区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应在正式收费前15日,向市发改委(物价局)报告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停车场经营服务者名称、地址,停车设施名称、收费标准、实施时间等);
(二)停车场所处位置、车位数量、服务人员数等基本情况资料;
(三)经营者合法经营所需的工商、税务登记等证件复印件;
(四)停车场建设项目的相关审批验收资料。
第十一条【收费计时规定】 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机动车停车场所,以时间为计费单位的,其计费时间尾数统一取舍:实际停车尾数时间在15分钟内的,不计停车尾数时间;实际停车尾数时间超过15分钟的,停车尾数时间按一个计费单位计算。
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各类机动车停车场所(城市道路停车泊位除外),免费停放时间不得少于30分钟。机动车实际停放时间超过免费停放时间的,免费停放时间计入停车计费时间。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所,鼓励经营者提供适当的免费停放时间。
第十二条【停车免费范围】 下列停车免收停车服务费:
(一)在经明示划定的城市道路免费停车泊位内停放和免费时段停放的;
(二)执行公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灾抢险车、环卫清运车、医疗救护车、市政工程抢修车等。
第十三条【明码标价】 机动车停车场所经营者要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在停车场入口及缴费地点的醒目位置设置明码标价牌,公布收费单位、价格管理形式、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免费停放时间、免费停放车种、价格投诉举报电话12345等信息。
第十四条【单位停车场错时开放】 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将专有停车场采取错时停车等方式在夜间、休息日、节假日向社会开放。开放的专有停车场可以收取停车服务费用,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按规定做好明码标价。
第十五条【价格违法处理】 机动车停车场所经营者要依法经营,严格执行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对不执行政府定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六条【解释权】 本办法由湖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17年 月 日起实施。
湖州市中心城区政府定价管理的
机动车停放服务分类收费标准
为进一步深化价格机制改革,创新政府定价管理,结合我市实际,统一制定中心城区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分类收费标准,具体标准详见下表。
序号 | 类别 | 停车场 | 停放时间 | 收费标准 | 备注 |
1 | 交通站场停车 | 铁路湖州站停车场 | 30分钟以内(含30分钟) | 免费 | |
30分钟—2小时(含) | 5元/辆·次 | ||||
2—6小时(含) | 10元/辆·次 | ||||
6—12小时(含) | 15元/辆·次 | ||||
12—18小时(含) | 20元/辆·次 | ||||
18—24小时(含) | 25元/辆·次 | ||||
连续停放24小时以上 | 超过部分按上述计时收费标准重新计费。 | ||||
汽车客运站配套停车场 | 30分钟以内(含30分钟) | 免费 | |||
30分钟—5小时 | 5元/辆·次 | ||||
5小时—24小时 | 10元/辆·次 | ||||
24小时以上 | 超过部分按上述计时收费标准重新计费 | ||||
2 | 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 | 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集团、交通集团投资的公共停车场(核心区) | 30分钟(含)以内 | 免费 | |
30分钟—2小时(含) | 5元/辆·次 | ||||
2小时以上 | 地下每小时加收3元/辆·次;地面每小时加收4元/辆·次 | ||||
10小时以内(含10小时) | 地下:最高15元/辆·次;地面:最高20元/辆·次 | ||||
10小时以上至24小时(含) | 地下最高20元/辆·次;地面最高25元/辆·次 | ||||
24小时以上连续停放 | 超过部分按上述计时收费标准重新计费 | ||||
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集团、交通集团投资的公共停车场(非核心区) | 30分钟以内(含) | 免费 | |||
30分钟 -3小时(含) | 5元/辆.次 | ||||
3小时 -6小时(含) | 10元/辆.次 | ||||
6小时 -12小时(含) | 15元/辆.次 | ||||
12小时 -24小时(含) | 20元/辆.次 | ||||
24小时以上按照上述标准重新计费 | |||||
3 | 公立医院、体育场馆配套停车场 | 市级公立医院、体育场馆等停车场 | 30分钟以内(含) | 免费 | 计时收费标准 |
30分钟—5小时(含) | 5元/辆·次 | ||||
5—24小时(含) | 10元/辆·次 | ||||
24小时以上 | 超过部分按上述标准重新计费 | ||||
30分钟以内(含) | 免费 | 计次收费标准 | |||
30分钟以以上 | 每辆每次收5元 | ||||
停车过夜(20:00时—次日8:00时) | 每辆每次收10元 | ||||
4 | 城市道路公共停车泊位 |
中心城区机动车道路停车咪表收费标准 | 15分钟以内(含) | 免费 | |
核心区域(8:00至21:30) | 1小时以内(含)3元/小时,超过1小时2.5元/半小时 | 小型车 | |||
一类地段(核心区域除外)(8:00至18:30) | 1小时以内(含)3元/小时,超过1小时2元/半小时 | 小型车 | |||
按实际占用车位计算,每车位1小时以内(含)3元/小时,超过1小时2元/半小时 | 大型车 | ||||
二类地段(8:00至18:00) | 1小时以内(含)2元/小时,超过1小时1.5元/半小时 | 小型车 | |||
按实际占用车位计算,每车位1小时以内(含)2元/小时,超过1小时1.5元/半小时 | 大型车 |
备注:1、区域划分:(1) 道路咪表停车,一类地段:以杭长桥路、环城南路、二里桥路、二环东路、318外环线、陵阳路(不含上述地段)构成的区域和太湖度假区渔人码头区域。一类地段中的核心区域:中心城区龙溪南路-环城西路-车站路-莲花庄路-横塘路-潜园路-建设路-环城南路-环城东路-临湖桥-环城北路-劳动路-苕溪大桥-环城河-龙溪大桥相交区域以内的道路(含上述地段)。二类地段:除一类地段以外的区域。(2)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集团、交通集团投资的公共停车场投资公共停车场。核心区域:龙溪南路-环城西路-车站路-莲花庄路-横塘路-潜园路-建设路-环城南路-环城东路-临湖桥-环城北路-劳动路-苕溪大桥-环城河-龙溪大桥相交范围内。2、车型分类 :小型车以蓝色牌照区分,大型车以黄色牌照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