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防治环境污染,我市正式出台《湖州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规定》,明确从今日起,各区县城市建成区内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禁放区域的具体范围已由市、县人民政府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在禁放区域外,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影(剧)院、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建筑工地、高层建筑、地下建筑;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宗教活动场所;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和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地点及周边50米范围内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此外,重污染天气期间,本市行政区域内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从今日起,市民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范围以及重污染天气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将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市民除了不能随意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外,也不能在家中长期、超量存放烟花爆竹。《规定》明确,在禁放区域内,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存放烟花爆竹。同时,在禁放区域外,普通市民不得存放超过30千克烟花爆竹。如果有此行为,一经查实,公安机关会将对烟花爆竹予以没收,并可以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为确保“双禁”工作落到实处,连日来,我市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环境保护、教育、气象等有关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加强协作联动,共同做好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的管理工作。
今起,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违反烟花爆竹管理法律、法规行为,可以向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将第一时间受理并及时查处;经查证属实的,将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适当奖励。(湖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