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市民近日致电党报热线,询问是否按规定企业需要发给员工工资条?为此,记者走访了市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
据介绍,新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将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新通过的税法不仅提高了个税起征点,还对工资条上的一些展示项目做出了明确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版)第十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对企业中的普通职工而言,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这些都算做个人所得。也就是说,工资条上不仅要包含个人所得,还要包含单位发工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已扣缴税款等信息。“我们公司好像没有工资条,每个月的工资都是直接打到卡上的。”正在一旁咨询的一名职工告诉记者。那么单位到底该不该给员工发工资条呢?市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给出了明确答案,根据我国《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依据这一款规定,企业应发工资条。
而且,对于职工来说,工资条包含诸多劳动权益,不仅能反映员工每月工资总额,还能判断是否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有没有在工资中扣除员工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以及个人所得税。同时,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是以一定的工资起点为标准,工资条也能显示单位是否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时间发放工资,这些都在工资条中能够得到体现。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工资条可以作为劳动仲裁的重要证据。
为此,该工作人员提醒市民,每个月的工资条,都应当妥善保存,在很多劳动争议中,工资条、考勤记录等都可以作为维权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