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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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湖州市新建居住小区 社区用房和垃圾清运设施等配套设施建设 管理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0-19 10:47 信息来源:湖州市人民政府 字体:【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新建居住小区社区用房和垃圾清运设施等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17〕97号)(以下简称《通知》)部分内容进行如下调整:

  一、第一、(七)部分内容中“社区用房不计入容积率指标,建成后无偿移交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接收后,应尽快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及时交所在社区居委会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社区用房的使用性质或挪作他用。民政部门应制定社区用房使用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并督促落实到位。”调整为“社区用房不计入容积率指标,建成后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办理相关产权事宜。民政部门应制定社区用房使用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并督促落实到位。”

  二、第三、(一)部分内容中“幼儿园建成后应无偿移交属地区级教育部门。”调整为“幼儿园建成后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或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办理相关产权事宜。”

  三、第三、(二)部分内容中“配建农贸市场建成后应无偿移交国资部门经营管理。”调整为“配建农贸市场建成后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办理相关产权事宜。”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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