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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春损失费
发布时间:2018-10-29 10:16 字体:【

  王女士与丈夫结婚已有十年,但一年前,王女士偶然间发现丈夫出轨。

  丈夫的这次出轨让王女士心灰意冷,直接导致夫妻双方关系无法调和。王女士便想要起诉离婚,与此同时,王女士意图主张“青春损失费”。

  王女士认为她将一生中最美好的时光都奉献给了丈夫与家庭,却落得如此境地。她实在心气难平,要求丈夫必须赔偿她的青春损失。

  律师介绍,“青春损失费”并非法律概念。一般是指在男、女双方因恋爱分手或婚姻关系解除后,男方或者女方希望对方对自己进行一定经济上的补偿。

  因此,“青春的损失”范围很难界定,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王女士提出要求对方赔偿“青春损失费”的主张,因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很难得到法律的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王女士可以依法要求损害赔偿,而不是通过“青春损失费”这种无法律依据的方式主张。

  虽然“青春损失费”不受法律保护,但是如果一方自愿支付这笔费用,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则无论自愿支付的这笔费用的是“青春损失费”,还是“分手费”法律上都不禁止。

  律师说法:法律上并没有赔偿青春损失费一说,婚姻损害赔偿只在有家庭暴力、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等法定情况时,法院才能应当事人请求,判决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主张青春损失费则由于无法律依据将无法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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