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郭女士:我离开原单位已半年多,找到新工作后原单位却一直以种种借口拒绝将我的个人档案迁出,导致我连续4个月无法在其他单位就业。这种情况下,我是否可以要求原单位支付档案未迁出期间的工资?
热线回复:按照《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第二条规定,企业职工档案是企业劳动、组织、人事等部门在招用、调配、培训、考核、奖惩、选拔和任用等工作中形成的有关职工个人经历、政治思想、业务技术水平、工作表现以及工作变动等情况的文件材料。
由于原单位保存郭女士档案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没有必然联系,即员工档案在公司并不等于彼此间存在劳动关系,故郭女士不能仅凭档案在公司就向单位索要工资。
但另一方面原单位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原单位无论如何都无权扣留郭女士的档案,否则,其必须赔偿郭女士因此遭受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