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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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补缴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2-28 11:06 信息来源:湖州市人民政府 字体:【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3号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等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补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除符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3号令)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外,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二、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参保人员当年应缴未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经社保机构核准,非本人原因造成的,允许在次年4月30日前一次性补缴,补缴的基数为补缴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补缴的比例为补缴时规定的比例。

  三、《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市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失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知》(湖政发〔2002〕1号)、《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知》(湖政发〔2003〕1号)、《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湖政办发〔2005〕98号)、《湖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湖州市财政局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湖劳社〔2006〕73号)、《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湖政办发〔2009〕43号)等文件中涉及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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