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市结核病防治行动计划(2018—2020年)》《湖州市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18—2020年)》《湖州市防治慢性病中长期规划(2018—2025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29日
湖州市结核病防治行动计划
(2018—2020年)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三五”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17〕16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十三五”结核病防治规划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124号),进一步减少结核病危害,加快推进健康湖州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为动力,坚持新形势下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强化结核病患者发现报告、诊断治疗和随访服务等全环节管理,全面推进结核病防治工作,提升全民健康素质,为推进健康湖州建设、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原则。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法防治、科学防治。坚持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协同。坚持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稳步推进结核病防控策略。
二、规划目标
到2020年,政府领导、部门合作、全社会协同、大众参与的结核病防治机制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障和医疗救助政策逐步完善,患者疾病负担进一步减轻。肺结核发病和死亡人数进一步减少,全市肺结核报告发病率下降到35/10万以下,具体目标如下:
(一)加强患者报告与转诊。肺结核患者与疑似肺结核患者报告率、转诊率均达到100%,总体到位率达到95%以上。病原学检查阳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筛查率达到95%以上。肺结核病原学阳性率达到55%以上。对新发病原学阳性肺结核患者耐药筛查率达到80%以上。肺结核高危人群耐药筛查率达到98%以上。
(二)规范患者治疗与管理。肺结核患者成功治疗率达到90%以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肺结核患者管理率达到90%以上,规则服药率达到90%以上。
(三)落实重点人群防控措施。学生体检结核病筛查比例明显提高,高中、高等院校学生入学体检结核病检查率达到95%以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结核病检查率达到90%以上。
(四)提升服务能力与水平。市中心医院具备开展药敏试验、菌种鉴定和结核病分子生物学诊断的能力。德清、长兴、安吉三县结核病诊疗定点医疗机构具备痰涂片、痰培养和分子生物学诊断的能力。
(五)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市、县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均按规定纳入社会医疗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制度与公共卫生项目的有效衔接。增加抗结核药品供给,提高患者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保障水平,减少患者因经济原因终止治疗,减轻患者负担,避免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六)加大公众宣传力度。进一步加强对公众结核病防治核心知识的传播,公众结核病防治核心知识知晓率达到85%以上。
三、防治措施
(一)完善服务体系
1.推进专病专防策略。加强结核病服务网络建设,深化新型结核病防治管理模式,建立联动机制,完善和细化疾控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实现防治工作各个环节的有效衔接。基本实现普通结核病患者诊治不出县,耐多药和重症结核病患者不出市。
2.加强防治队伍建设。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配备人员负责结核病防治工作。加强培训和防护工作,定期开展免费体检,提高服务能力,降低结核病感染率。落实结核病防治人员卫生防疫津贴政策,对因工作原因患结核病者按规定给予及时治疗和相应的工伤或抚恤待遇。建立健全考核激励机制,稳定防治队伍,在职称晋升、继续教育、人才培养等方面向防治人员倾斜,定点医疗机构承担结核病诊治任务的人员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
3.加强定点医疗机构能力建设。市、县定点医疗机构要建立相应职能并符合呼吸道传染病诊疗与防护条件的结核病门诊、病区和实验室,配备专职技术人员,推广应用新的分子生物学检测技术,提高病人细菌学确诊率。县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要具备结核病痰涂片检测、痰培养检测及结核病分子生物学快速诊断能力,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要具备药敏试验、菌种鉴定能力。
(二)规范诊疗行为
1.实施结核病诊疗规范。定点医疗机构要根据结核病诊断标准、结核病门诊诊疗规范、临床路径和结核病防治工作规范等有关技术指南要求,对结核病患者进行合理检查、规范诊疗。建立完善肺结核病人诊治、登记报告、病案信息录入、院内转诊、随访和家庭签约健康管理服务等工作机制,推广使用固定剂量复合制剂(FDC),为转诊患者建立绿色通道。注重发挥中医药在结核病治疗及康复中的作用。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质量监管,规范医务人员诊疗行为,落实定点医疗机构诊断检查、处方点评、抗结核药品使用、辅助用药等跟踪监控制度。非定点医院不得收治结核病患者,但对危、急、重症肺结核患者要及时进行医学处置,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不得因就诊的患者是结核病患者拒绝对其其他疾病进行治疗。
2.规范耐多药结核病患者诊疗。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要规范耐多药肺结核患者的住院治疗,设立单独的耐药病房,做到一人一室,避免发生交叉感染。开展患者心理关怀教育,出院后纳入门诊登记管理,并转回区县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落实好后续治疗管理和随访复查工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对耐多药肺结核登记管理、诊疗随访和全疗程督导服药进行监控指导。
3.加强儿童结核病防治。规范儿童结核病的诊断和治疗服务,对儿童密切接触者中发现的潜伏期感染者进行重点观察,提高卡介苗接种覆盖率和接种质量。原则上对肺结核患者实行传染期内住院隔离治疗,放宽住院日期,待传染性基本消失后,进行居家治疗,减少对公众的传播。
4.加强结核病医疗质量控制。卫生计生部门要将结核病诊疗纳入医疗质量控制工作体系,建立结核病医疗质量管理工作机制,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结核病医疗质量管理相关制度和具体实施方案。市结核病诊治质量控制中心要定期对全市结核病诊治质量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对医院评价的重要依据。
(三)防控重点人群
1.加强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防控。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进行结核病筛查。负责结核病和艾滋病诊疗的定点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合作机制,共同做好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者的筛查、诊治和管理工作。
2.强化学校结核病防控。教育、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加强合作,建立定期例会和信息通报制度。全面落实新生入学体检、因病缺课登记、病因追踪、健康教育等综合防控措施,各级各类学校要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下做好疫情报告,组织开展结核病患者密切接触者筛查,及早发现结核病患者,加强治疗管理,防止学校出现聚集性疫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学校结核病疫情监测和处置,为学校开展结核病防控工作提供专业培训和技术指导等。
3.加强流动人口结核病防控。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流动人口结核病患者诊疗、报告、信息登记和随访管理等工作。对跨区域治疗的患者,严格执行结核病报告转入转出程序,做好信息衔接。按要求做好基本医保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
4.加强监管场所结核病防控。监管场所要将结核病防治知识纳入干警和医务人员岗位培训内容,开展被监管人员入监(所)体检结核病筛查和日常监测,落实结核病患者治疗管理,对即将出监(所)尚未治愈的结核病患者,监管场所应当及时转诊至患者居住地的定点医疗机构完成后续治疗,并将有关信息报送监管场所所在地和被监管人员户籍地(或居住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四)完善保障机制
最大限度发挥基本医保对肺结核患者的保障作用,将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的抗结核药品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将肺结核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支付和报销范围,门诊报销比例不低于70%。将符合条件的贫困肺结核病及耐药肺结核患者纳入精准扶贫对象和医疗救助范围,治疗费用按规定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支付后,给予医疗救助,患者自付比例不超过医疗总费用10%,切实降低肺结核患者就医负担,避免患者家庭发生灾难性支出而因病致贫返贫。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特别是慈善机构等社会力量的作用,开展对贫困肺结核患者的关怀和生活救助。
(五)加强信息整合
进一步加强结核病防治工作信息化建设,提高结核病管理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规范结核病信息报告。按照国家结核病数据标准和交换规范,结合区域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建设,利用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有信息系统收集数据,加强信息整合。逐步实现结核病患者筛查、转诊追踪、诊断治疗、随访复查、治疗管理等全流程信息化管理,实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医保经办机构之间信息共享。
(六)主动融入医改
建立医联体防治模式,以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为导向,探索建立区域医疗联合体、对口支援在内的多种结核病防治分工协作模式。完善医联体上下级医疗机构协作、帮扶机制,畅通结核病患者双向转诊渠道。鼓励开展上级医院出具药物治疗方案,在下级医院或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治疗。对需要住院治疗的急危重症患者、手术患者,通过制定和落实入出院标准和双向转诊原则,实现医联体内部顺畅转诊。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将结核病防治工作作为重要民生建设内容,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辖区结核病防治规划及实施方案,落实各项防治责任,切实完成规划任务。
(二)保障药品供应。规范、科学、合理使用省免费下发的抗结核治疗药品(复合制剂)。鼓励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联合采购,降低抗结核药品采购价格。对临床必需、市场价格低、供应量小的抗结核药品实行集中挂网,由医院与企业议价采购,保证治疗用药需求。加强抗结核药品质量抽检,重点加强固定剂量复合制剂和二线抗结核药品注射制剂质量控制。规范抗结核药品临床使用,加强抗结核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监测和管理。
(三)加强宣传教育。各区县、各部门要充分发挥公共卫生热线、微博微信等宣传平台作用,大力开展宣传工作,不断提高防控水平和全民健康素养。以每年世界防治结核病日为契机,集中开展宣传活动。深入开展百千万志愿者结核病防治知识传播行动,把结核病防治知识纳入中小学健康教育内容。对结核病患者及其家属、密切接触者和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者、学生、流动人口、老年人、糖尿病患者等重点人群,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教育,增强宣传教育实效。
(四)强化督导评估。各区县要将规划工作目标和任务层层分解到具体部门,组织对区县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通报检查结果和监督工作改进情况。探索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考核评价,将考核结果作为财政投入、医保支付、职称评聘等重要依据。市卫生计生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对各区县执行规划情况进行检查和通报,并于2020年组织开展评估,结果报市政府。
湖州市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
(2018—2020年)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三五”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办发〔2017〕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三五”行动计划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126号)、《健康湖州2030行动纲要》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部署,进一步推进艾滋病防治工作,切实维护全市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省市有关决策部署,坚持新时期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聚焦重点做好“治未病、抓医改、补短板”工作,巩固防治成果,充分利用新技术、新方法,进一步提高防治成效,继续将我市艾滋病疫情控制在低流行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奋力推进健康湖州建设。
(二)工作原则
坚持政府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法防治、科学防治;坚持综合治理、突出重点、分类施策。
(三)工作目标
最大限度发现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有效控制性传播,持续减少注射吸毒传播、输血传播和母婴传播,进一步降低病死率,逐步提高感染者和病人生存质量,不断减少社会歧视,将我市艾滋病疫情继续控制在低流行水平。
1.居民艾滋病防治知识知晓率达85%以上。流动人口、青年学生、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等重点人群以及易感染艾滋病危险行为人群防治知识知晓率达90%以上。
2.艾滋病检测量不少于辖区常住人口总数的15%,其中流动人口、青年学生、老年人、出国劳务人员、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等重点人群检测量占比达8%以上。
3.男性同性性行为人群艾滋病相关危险行为减少10%以上,其他性传播危险行为人群感染率控制在0.5%以下。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人员年新发感染率控制在0.3%以下。
4.夫妻一方感染艾滋病家庭的配偶传播率下降到1%以下。艾滋病母婴传播率下降到4%以下。
5.经诊断发现并知晓自身感染状况的感染者和病人比例达90%以上。符合治疗条件的感染者和病人接受抗病毒治疗比例达90%以上,接受抗病毒治疗的感染者和病人治疗成功率达90%以上,累计接受中医药治疗的人数比2015年增加一倍。
二、重点任务和防控措施
(一)强化宣传教育,增强大众艾滋病防治意识。
将宣传教育融入各项防控策略和措施,多形式、多层次地开展宣传教育,不断拓展宣传渠道,扩大宣传教育覆盖面。开发适合不同人群需求的、可接受的宣传材料,充分发挥社会公众人物影响和新媒体作用,增强宣传教育效果。加强多部门协调与合作,开展重点人群健康教育和警示性教育。
1.深入开展大众人群宣传教育。不断拓展宣传教育的途径和手段,加大力度开展面向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全面普及预防艾滋病基本知识,营造不歧视感染者和病人的社会氛围。宣传、文化、新闻广电出版、网信、卫生计生等部门要落实职责,结合部门优势,充分发挥新媒体作用,将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纳入日常工作计划,每月至少开展1次艾滋病防治公益宣传。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等机构要确保学员在校期间接受1次艾滋病防治政策和知识专题培训。文化、农业、科技等部门要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等支农惠农活动,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工商联等部门要不断拓展和提高“职工红丝带健康行动”“青春红丝带”“妇女‘面对面’”和“红丝带健康包”等专项行动内涵与质量。交通、质量技监、旅游、检验检疫等部门要在车站、码头、口岸等场所,充分利用公共汽车、旅客列车等公共交通工具,每年至少开展1次艾滋病防治宣传活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要将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教育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培训,支持员工参与艾滋病防治宣传活动。各级医疗机构要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反歧视宣传教育,减少、杜绝医疗领域的艾滋病歧视现象。
2.持续抓好重点人群宣传教育。对流动人口、青年学生、老年人、出国劳务人员、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等重点人群,要强化艾滋病感染风险及道德法治教育,提高自我防护能力,避免和减少易感染艾滋病行为。教育、卫生计生、共青团、普通高校等部门要将性道德、性责任、预防和拒绝不安全性行为纳入教育教学重要任务,进一步强化学校艾滋病预防宣传教育、咨询检测、关怀救治三项关键措施,认真落实初中学段6课时、高中学段4课时预防艾滋病专题教育任务。普通高校和职业中学要为入学新生发放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资料,并在入学军训期间开展不少于1课时的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教育,编写适合不同年龄段学生预防艾滋病知识读本,全面深化学校艾滋病防控工作,提升青年学生自我防护意识。卫生计生、民政、市场监管和工商联等单位要重点加强流动人口集中的用工单位和居住社区的艾滋病防治宣传工作,大力实施流动人口艾滋病联防联控。人力社保部门要将艾滋病防治宣传纳入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等职业培训内容。建设部门要督促施工单位将艾滋病防治宣传纳入农民工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内容。交通运输、检验检疫等部门要利用车站等场所进行多种形式的艾滋病防治宣传。公安、司法、卫生计生、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将预防艾滋病与禁毒工作相结合,加强合成毒品和滥用物质危害的宣传教育,将艾滋病防治宣传纳入监管场所教育内容,重点加强被监管人员的法制宣传和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教育。民政、文化、旅游、卫生计生和街道(乡镇)、居(村)民委员会等部门和单位要进一步丰富老年人业余文化生活,依托社区文化活动中心、老年活动室、敬老院、养老院、老年大学等老年人群集中场所,积极开展以社区老年人等为主的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活动。劳务输出组织、用工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将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教育纳入职业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妇联、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关注感染艾滋病的妇女和面临感染艾滋病风险的妇女,积极倡导和支持开展针对妇女的艾滋病宣传教育和预防母婴传播的知识教育,防止配偶间传播,切实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二)强化综合治理,有效控制艾滋病传播。
1.减少源头危险因素。公安、司法等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卖淫嫖娼、聚众淫乱、吸毒贩毒等违法犯罪活动,对城乡结合部、农村等薄弱地区持续深入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暗娼活动场所,依法处罚容留与艾滋病传播危险行为相关的活动场所和人员。公安部门要落实与艾滋病有关案件的举报和立案处理程序,严厉打击利用感染者身份的违法犯罪活动。公安、卫生计生、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密切监测药物滥用情况,及时将易促使艾滋病传播的滥用物质纳入合成毒品管控范围,依法打击滥用物质的生产、流通和使用。宣传、文化、公安、新闻广电出版、网信及通信主管部门要加强网络管理,结合打击网络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等专项行动,及时清理传播色情信息、从事色情和毒品交易的网络平台和社交媒体。
2.着力控制性传播。要持续加强对易感染艾滋病危险行为人群的警示教育和法制宣传,避免和减少易感染艾滋病危险行为的发生。卫生计生、旅游、市场监管、公安、文化等部门要继续落实使用安全套预防艾滋病及性病的措施,指导各类宾馆、旅店、招待所、度假村和其他提供住宿的营业性场所客房,歌舞厅、音乐茶座、酒吧、保健按摩院(店)、桑拿、浴足、洗浴中心等公共娱乐场所,居民小区、商务楼宇和外来务工人员集聚地、农贸市场,以及从事艾滋病、性病诊疗的医疗机构等场所摆放安全套或设置安全套销售装置,并将安全套推广工作扩大至普通高校、建筑工地、公园、旅游景区等流动人口密集的其他公共场所。卫生计生部门要统筹资源保障免费安全套的供应,确保公共场所安全套摆放率达100%,无偿提供率达95%以上;卫生监督执法部门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提高安全套的可及性。继续强化落实在男性同性性行为人群中推广使用安全套、动员检测、阳性告知和心理支持、抗病毒治疗等综合干预措施;对夫妻一方感染艾滋病家庭,全面落实综合干预措施,降低配偶间传播。医疗机构要进一步规范对性病病人的诊断与治疗,为性病门诊就诊者提供艾滋病检测咨询服务,对感染者和病人开展性病筛查。
3.持续减少注射吸毒传播。要保持禁毒工作高压态势,将艾滋病防治与禁毒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减少因吸毒引发的经注射和性传播艾滋病的风险。综治、公安、司法、民政、人力社保、卫生计生等部门要进一步创新吸毒人员服务管理及相关保障机制,最大限度地有效管控吸毒人员,开展针对性戒毒治疗、康复指导和救助服务等干预措施。卫生计生、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的组织协调、信息交流和监督管理,维护治疗秩序,提高服务质量和防治效果。符合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条件的吸毒人员应及时转介至戒毒药物维持治疗门诊参加治疗。
(三)有效落实预防母婴传播、保障血液安全和控制院内感染措施。
1.强化血液安全保障措施。要继续开展血液筛查核酸检测工作,建立血站核酸筛查发现感染者与医疗、疾控机构间的转介机制,加强实验室质量控制和信息化建设,有效降低血液残余风险度。要建立无偿献血长效工作机制,提高固定无偿献血者比例。献血屋、流动献血车要具备艾滋病快速检测能力,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易感染艾滋病危险行为人群献血。公安、卫生计生等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采供血液(血浆)和组织他人出卖血液(血浆)活动。检验检疫部门要加强对出入境人体组织、血液、血液制品和生物制品检疫。
2.强化预防母婴传播工作。卫生计生部门要把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和预防梅毒、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相结合,充分发挥妇幼健康服务网络和平台的优势,加大孕早期艾滋病、梅毒、乙肝筛查检测工作力度,提升预防母婴传播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促进孕产妇及时接受孕期检查和住院分娩,确保预防母婴传播持续覆盖全市,有力减少婴幼儿艾滋病传播。医疗卫生机构要结合婚前保健、孕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儿童和青少年保健、性病防治等常规医疗保健服务,开展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健康教育和咨询指导,引导新婚人群、孕产妇尽早接受相关检测,对感染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的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提供治疗、预防性用药、监测、随访、转介等系列干预服务。
3.加强院内感染控制和职业暴露处置。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对院内感染控制的培训和管理,加强工作人员安全防护。承担调查和处置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开展医疗卫生人员和人民警察艾滋病职业暴露事件的调查和处置。公安、司法等部门要开展预防艾滋病职业暴露培训,并保障相应防护装备。
(四)加大监测力度,最大限度地发现感染者。
1.最大限度检测发现。要进一步健全艾滋病检测实验室网络,加强检测工作规范管理,强化检测质量控制,提升检测服务能力。完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网络,充分发挥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云平台等优势,为有艾滋病感染风险的人群提供方便快捷的检测服务。市级抗病毒治疗定点医院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建立艾滋病确证实验室。婚前医学检查机构和健康体检机构要主动为服务对象提供艾滋病和梅毒检测咨询服务。高校内设医疗机构要设置艾滋病检测点,具备艾滋病和梅毒检测咨询能力,为学生提供检测咨询服务。公安、司法等部门要在有条件的监管场所设置艾滋病筛查实验室或检测点,或选择具备艾滋病检测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对羁押人群的艾滋病检测服务。卫生计生、市场监管等部门要探索建立艾滋病快速检测市场营销工作机制,推广使用快速、简便的检测方法,通过药店销售检测试剂及电话预约等方式和手段,开展艾滋病自我检测,建立健全与随访服务等工作衔接的机制。
2.提高随访服务质量。要按照常住地管理原则,落实公共卫生分级分类服务与管理,建立健全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基础的“四位一体”随访管理工作机制,做好治疗信息共享,确保感染者和病人获得全程随访管理服务。市、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加强随访服务工作管理和技术支持,定期开展工作质量督导和考核。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切实提高随访工作质量,按照相关要求和工作规范,有效落实个案管理、抗病毒治疗转介、健康教育和行为干预服务。公安、司法等部门要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下,做好监管场所感染者和病人告知及医学咨询、心理支持、出入监管场所转介等随访服务。公安、街道(乡镇)等部门要协助做好感染者和病人查找、转介和落实随访服务管理等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开展在湖外籍感染者和病人的宣传教育、检测咨询、随访干预、治疗管理等相关工作。
3.加强疫情监测与预警。医疗卫生机构和开展艾滋病检测的医学检验检测机构要严格依法及时报告艾滋病疫情。检验检疫部门要对出入境人员开展艾滋病监测,及时向卫生计生部门通报疫情。卫生计生、公安、司法等部门要根据艾滋病疫情特点和危险因素等,及时调整和优化监测点设置,加强男性同性性传播疫情和行为危险因素监测,加大疫情数据和艾滋病耐药监测数据的收集、分析和利用力度,提高监测数据质量,及时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相关信息,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要建立疫情风险预警机制,做好疫情和政务信息公开,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卫生计生和教育部门要进一步健全艾滋病疫情通报制度,完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属地高校对接机制,推进高校预防艾滋病教育试点工作并逐步扩大试点范围,落实行为干预等服务工作。
(五)强化救治救助,保障感染者和病人合法权益。
1.全力推进抗病毒治疗工作。卫生计生部门要对有意愿、无治疗禁忌症、符合国家免费抗病毒治疗条件的感染者和病人提供免费抗病毒治疗,开展必要的CD4细胞、病毒载量检测。按照就近治疗原则,科学合理设置抗病毒治疗定点医院,优化艾滋病检测、咨询、诊断、治疗等工作流程,提高感染者和病人诊疗可及性和及时性。抗病毒治疗定点医院要进一步规范治疗管理,加强耐药检测和病情监测,及时更换药物和处理药物不良反应,提高病人治疗依从性,提高治疗质量和效果。各区县要结合实际推广从诊断到治疗“一站式”服务,加强感染者和病人中机会性感染疾病的筛查、诊断和治疗,提高感染者和病人接受治疗的可及性和及时性。传染病防治机构、公共卫生机构、承担感染者和病人综合医疗服务的定点医院等要建立健全与抗病毒治疗定点医院的转诊制度,保障感染者和病人得到及时、规范的抗病毒治疗。加强流动人口中感染者和病人治疗工作。逐步扩大中医药治疗规模,实施国家中医诊疗方案,扶持中医药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公安、司法、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为监管场所内符合条件的感染者和病人提供规范化治疗。
2.依法保障合法权益。医疗卫生机构要强化首诊(问)负责制,对诊疗服务中发现的感染者和病人,做好接诊、转诊和相关处置服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或者拒绝诊治。民政、人力社保、卫生计生、财政等部门要认真落实社会保障政策,加强相关社会福利、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等政策衔接,对符合条件的感染者和病人按照规定纳入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医疗救助与其他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切实减轻感染者和病人的医疗负担。教育、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保障受艾滋病影响儿童接受教育的合法权益。
3.强化救助政策落实。建立健全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自然增长机制,按规定为艾滋病致孤儿童和感染儿童及时、足额发放基本生活费,并加强规范管理和信息化建设,鼓励有条件地区为受艾滋病影响儿童提供必要保障。民政、卫生计生、红十字会、工商联等部门要加强对生活困难感染者和病人生活救助,将政府救助与社会关爱相结合,加强对感染者和病人爱心帮扶、情感支持、临终关怀等工作。公安、司法、卫生计生、民政等部门要做好违法犯罪感染者和病人回归社会后的治疗、救助等衔接工作。
(六)强化社会动员,激发社会组织参与活力。
1.发挥社会组织独特优势。要按照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总体要求,发挥社会组织易于接触特殊人群、工作方式灵活等优势,将社会力量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整体防治工作计划。卫生计生、财政、民政等部门要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在易感染艾滋病危险行为人群干预、感染者和病人随访服务、关怀救助等领域开展工作。医疗卫生机构要与社会组织密切合作,加强技术指导,建立信息沟通、业务考核等工作制度,实现防治工作有效衔接。社会组织应当在医疗卫生机构指导下,在易感染艾滋病危险行为人群中开展健康教育、安全套推广、艾滋病咨询和动员检测、艾滋病及性病诊疗和戒毒药物维持治疗转介等服务,在感染者和病人中开展心理支持、安全性行为教育和治疗依从性教育等服务,动员感染者和病人的配偶或与其有性关系者主动检测。
2.发挥社会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基金引导作用。卫生计生、财政、民政等部门要通过多渠道筹资,扩大社会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基金规模并完善管理。依据公平、公开、公正原则,通过择优竞争方式,支持具备条件、信誉良好的社会组织开展工作,发挥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的作用,培育并支持社区社会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民政部门要积极支持促进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登记,强化对社会组织的监督与管理,逐步提高社会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的工作能力。
3.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工商联等部门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的作用。制定并实施优惠政策,动员和支持企业、基金会、有关组织和志愿者开展与艾滋病防治相关的社会宣传、捐款捐物、扶贫救助等公益活动。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落实防治责任。各地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艾滋病综合防治工作负总责,实行政府一把手负责制,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将防治工作纳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和考核内容,制定符合本地区疫情特点和工作实际的防治规划,定期分析和研判艾滋病流行形势,落实管理责任制,明确部门职责、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开展联防联控。要充分发挥地方各级公共卫生工作委员会等协调机制作用,加强统筹协调,强化部门协同,形成防治合力。要进一步加强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建设,积极探索不同流行水平、不同传播特点的工作模式,着力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增强防治效果。各有关部门要落实防治职责,将艾滋病防治纳入本部门日常工作,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建立考核制度。
(二)加强队伍建设,提高防治能力。各区县要根据本地艾滋病防治需要,进一步完善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职责分工和衔接机制,提高整体防治水平。加强艾滋病防治专业队伍建设,配齐配强专业人员,提高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艾滋病流行病学调查分析、疫情综合研判和防治效果评价能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艾滋病防治人员卫生防疫津贴、医疗卫生津贴等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在绩效工资分配、职称评定上适当进行倾斜,为防治队伍正常履职尽责提供保障。
(三)加大专项投入,完善运行机制。各级政府要根据卫生投入政策,合理安排艾滋病防治经费,逐步加大投入力度,确保防治工作需要。加强资金使用监管,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完善承担艾滋病防治任务的定点医院补偿机制,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卫生计生、财政、发改等部门要对艾滋病防治,特别是中医药治疗艾滋病工作给予支持。保障艾滋病药品的采购供应和质量安全。
(四)加强科研交流,提升防治水平。卫生计生、科技等部门要按照科技计划管理改革要求,统筹研究部署艾滋病相关重点科研工作。各地要加大以问题为导向的应用性研究力度,解决艾滋病防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快成果转化及适宜技术推广应用,为防治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建立健全与周边地市的合作机制,及时交流疫情及防控信息,共同做好区域艾滋病防治工作。加强与国内其他地市的合作,借鉴和吸收先进理念和防治经验,积极引进新技术、新方法,不断提高艾滋病防治水平。
四、督导与评估
市公共卫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制定本行动计划的督导与评估方案,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督导检查,并于“十三五”末组织行动成效评估。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对本行动计划实施进展、质量和成效进行督导与评估,将重点任务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要事项,建立奖惩机制,确保本行动计划各项目标任务全面完成。
湖州市防治慢性病中长期规划
(2018—2025年)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防治慢性病中长期规划(2017—2025年)的通知》(国办发〔2017〕1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防治慢性病中长期规划(2017—2025年)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130号)和《健康湖州2030行动纲要》精神,进一步加强慢性病防治工作,降低疾病负担,全方位、全周期保障人民健康,制定本规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要求,结合健康湖州建设,坚持新时期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以健康需求和解决人民群众主要健康问题为导向,以控制慢性病危险因素为重点,以健康促进和健康管理为手段,提升全民健康素质,降低高危人群发病风险,提高患者生存质量,减少可预防的慢性病发病、死亡和残疾,实现以治病为中心向以健康为中心转变,促进全生命周期健康,提高居民健康期望寿命;将推进全民健康融入各项公共政策,强化政府责任,密切部门协作,提升个人健康意识和行为能力,充分调动全社会力量,积极防控慢性病,以全民健康促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主导、统筹协调。完善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动员、全民参与的慢性病综合防治机制;将推进全民健康融入所有政策,统筹各方资源,加强政策保障,实施综合防控。调动社会各界积极性和人民群众主动性,营造有利于慢性病防治的社会环境。
2.坚持共建共享、人人参与。倡导“每个人是自己健康第一责任人”的理念,促进群众形成健康的行为和生活方式。构建自我为主、人际互助、社会支持、政府指导的健康管理模式,将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贯穿全生命周期,推动人人参与、人人尽力、人人享有。
3.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加强行为和环境危险因素控制,强化慢性病早期筛查和早期发现,推动由疾病治疗向健康管理转变。加强医防协同,坚持中西医并重,为居民提供公平可及、系统连续的预防、治疗、康复、健康促进等一体化慢性病防治服务。
4.坚持分类指导、示范引领。根据不同地方、不同人群、不同年龄阶段的慢性病防控需求,制定多元化的防治目标和策略。持续推进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建设,突出特色创新,发挥引领作用,促进均衡发展,整体提升慢性病防治水平。
二、规划目标
到2020年,全市居民健康素养水平明显提升,慢性病防控环境进一步改善,降低因慢性病导致的过早死亡率,力争30-70岁人群因心脑血管疾病、癌症、慢性呼吸系统疾病和糖尿病导致的过早死亡率较2015年降低10%。到2025年,慢性病危险因素得到有效控制,实现全人群全生命周期健康管理,力争30-70岁人群因心脑血管疾病、癌症、慢性呼吸系统疾病和糖尿病导致的过早死亡率较2015年降低20%。实现以治病为中心向以健康为中心的转变,促进全生命周期健康,逐步提高居民健康期望寿命,有效控制慢性病疾病负担。
湖州市防治慢性病中长期规划(2018-2025年)主要指标
主要指标 | 基线(2015年) | 2020年 | 2025年 | 属性 |
人均期望寿命(岁) | 80.28 | 81.0 | 81.5 | 预期性 |
心脑血管疾病死亡率(1/10万) | 246.81 | 234.46 | 222.12 | 预期性 |
总体癌症5年生存率(%) | — | 41.8 | 43.8 | 预期性 |
重点癌种早诊率(%) | — | 55 | 60 | 预期性 |
70岁以下人群慢性呼吸系统疾病死亡率(1/10万) | 10.22 | 低于全国 平均水平 | 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 预期性 |
40岁以上居民肺功能检测率(%) | — | 15 | 25 | 预期性 |
高血压患者管理人数(万人) | 25.67 | 29 | 32.5 | 预期性 |
糖尿病患者管理人数(万人) | 5.51 | 7.8 | 10 | 预期性 |
高血压、糖尿病患者规范管理率(%) | 64.97 | 75 | 75 | 预期性 |
高血压高危人群管理人数(万人) | 5.1 | 6.5 | 7.6 | 预期性 |
糖尿病高危人群管理人数(万人) | 3.43 | 4.6 | 5.5 | 预期性 |
35岁以上居民年度血脂检测率(%) | — | 30 | 35 | 预期性 |
65岁以上老年人中医药健康管理率(%) | 47.34 | 65 | 80 | 预期性 |
健康支持性环境个数(个) | 150 | 240 | 340 | 预期性 |
居民健康素养水平(%) | 13.28 | 24 | 28 | 预期性 |
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比例(%) | 35 | 38 | 40 | 预期性 |
15岁以上人群吸烟率(%) | — | 小于22 | 小于20 | 预期性 |
人均每日食盐摄入量(克) | — | 12.3 | 11.6 | 预期性 |
国家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覆盖率(%) | 0 | 40 | 60 | 预期性 |
国民体质监测合格率(%) | 90.6 | 92 | 94 | 预期性 |
慢性病防控专业人员占各级疾控机构专业人员比例(%) | 4.88 | 8 | 10 | 预期性 |
三、策略与措施
(一)加强健康教育,倡导健康生活方式
1.广泛开展慢性病防治全民教育。根据我市慢性病疾病谱,组织专家编制通俗易懂的健康宣讲材料,开发推广科学有效的健康适宜技术和支持工具,广泛宣传合理膳食、适量运动、戒烟限酒、心理平衡等健康科普知识,规范慢性病防治健康科普管理。充分利用主流媒体和新媒体开展形式多样的慢性病防治宣传教育,根据不同人群特点开展有针对性的健康宣传教育。深入推进全民健康素养促进行动、健康中国行等活动,提升健康教育效果。到2020年和2025年,居民重点慢性病核心知识知晓率分别达到60%和70%。
2.进一步推广健康生活方式。实施“一评二控三减四健”(健康评估,控烟、控酒,减盐、减油、减糖,健康心理、健康口腔、健康体重、健康骨骼)及适量运动、控烟限酒和心理健康等专项行动,增强群众维护和促进自身健康的能力。发挥医疗卫生机构的主阵地作用,完善健康服务设施,为居民践行健康生活方式提供技术支持。充分发挥体育科研机构、全民健身中心(国民体质监测中心)和公共卫生机构对科学健身的指导作用,推进建设社会“运动处方”专业体系。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开展工间健身和职工运动会、健步走、健康知识竞赛等活动,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引导、支持各类公益慈善组织、行业学(协)会、社会团体、商业保险机构、企业等积极参与健康咨询和健康管理等相关工作,扩大行动覆盖范围。
(二)实施早诊早治,降低高危人群发病风险
1.促进慢性病早期发现。全面实施35周岁以上人群首诊测血压,对发现的高血压患者和高危人群提供干预指导,并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管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逐步提供血糖血脂检测、口腔预防保健、简易肺功能测定和大便隐血检测等服务。逐步将临床可诊断、治疗有手段、群众可接受、国家能负担的疾病筛检技术列为公共卫生措施。规范实施癌症早诊早治和慢性病筛查干预项目,加强随访管理,逐步扩大项目覆盖人群。积极推进心脑血管疾病等慢性病风险评估工作,早期识别高危人群,开展综合干预工作,降低慢性病的发病率、致残率和死亡率。健全学生、老年人健康体检制度,推进全民健康体检,加强体检数据的分析利用。将口腔健康检查纳入常规体检内容,将肺功能检查和骨密度检测项目纳入40岁以上人群常规体检内容。
2.开展个性化健康干预。依托全市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医疗机构,开设戒烟咨询热线,提供戒烟门诊等服务,提高戒烟干预能力。促进体医融合,在有条件的机构开设运动指导门诊,提供运动健康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逐步开展超重肥胖、血压血糖升高、血脂异常等慢性病高危人群的患病风险评估和干预指导,提供平衡膳食、身体活动、养生保健、体质辨识等咨询服务。深入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将个性化健康干预指导纳入服务内容。鼓励慢性病患者和高危人群接种成本效益较好的肺炎、流感等疫苗。加大牙周病、龋病等口腔常见病干预力度,将儿童局部用氟、窝沟封闭等措施纳入适龄期常规口腔保健,12岁儿童患龋率控制在30%以内。逐步开展老年人常见慢性病、口腔疾病、心理健康的指导与干预。探索开展集慢性病预防、风险评估、跟踪随访、干预指导于一体的职工健康管理服务。
(三)强化规范诊疗,提高治疗效果
1.落实分级诊疗制度。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慢性病防治与医改工作相融合,优先将慢性病患者纳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范围,加强糖尿病等慢性病专科联盟建设,引导优质医疗资源向基层延伸发展,在推动基层首诊的基础上,推进分级诊疗制度落实,构建合理的就医秩序,健全“治疗-康复-长期护理”服务链。鼓励并逐步规范常见病、多发病患者首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对超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功能定位和服务能力的慢性病,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患者提供转诊服务。完善双向转诊程序,重点畅通慢性期、恢复期患者向下转诊渠道,逐步实现不同级别、不同类别医疗机构之间的有序转诊。
2.提高诊疗服务质量。建设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信息化平台,加强慢性病诊疗服务实时管理与控制,持续改进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全面实施临床路径管理,规范诊疗行为,优化诊疗流程,努力缩短急性心脑血管疾病发病到就诊有效处理的时间,推广应用癌症个体化规范治疗方案。基本实现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
(四)促进医防协同,实现全流程健康管理
1.加强慢性病防治体系建设。依托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中心医院、市第一人民医院等卫生专业机构组建市级慢性病防治协作平台。明确职责,在政策咨询、标准规范制定、监测评价、人才培养、技术指导等方面发挥作用。各级疾病预防机构按区域卫生资源规划配置慢性病防治岗位和人员。各区县要明确具体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对辖区内心脑血管疾病、癌症、慢性呼吸系统疾病、糖尿病、口腔疾病等慢性病防治的技术指导。二级及以上医院要配备专业人员履行公共卫生职责,做好慢性病防控工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以满足慢性病防治基本需求配置人力,提高公共卫生服务能力。
2.构建慢性病防治结合工作机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建立健全分工协作、优势互补的合作机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开展慢性病及其危险因素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综合防控干预策略与措施实施指导和防控效果考核评价;医院承担慢性病病例登记报告、危重急症病人诊疗工作并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技术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具体实施人群健康促进、高危人群发现和指导、患者干预和随访管理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加强医防衔接、体系合作,充分利用居民健康档案、电子病历和全员人口信息库,以区域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建设为基础,整合利用多源监测数据,建立城乡居民医保信息与公共卫生机构信息共享机制,推进慢性病防、治、管整体融合发展。
3.建立健康管理长效工作机制。明确政府及各部门、医疗卫生机构、用人单位、家庭、个人等各方在健康管理方面的责任,完善健康管理服务内容和服务流程。逐步将符合条件的癌症、脑卒中等重大慢性病早诊早治适宜技术按规定纳入诊疗常规。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企业、公益慈善组织、商业保险机构等参与慢性病高危人群风险评估、健康咨询和健康管理,培育以个性化服务、会员制经营、整体式推进等为特色的健康管理服务产业。
(五)完善保障政策,切实减轻群众就医负担
1.完善医保和救助政策。完善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统筹等相关政策,推进区域医共体、医联体建设发展,探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慢性病患者按人头打包付费。完善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的医保差异化支付政策,推动慢性病防治工作重心下移、资源下沉。发展多样化健康保险服务,鼓励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开发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开展各类慢性病相关保险经办服务。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慢性病患者实施医疗救助。鼓励基金会等公益慈善组织将优质资源向贫困地区和农村延伸,开展对特殊人群的医疗扶助。
2.保障药品生产供应。做好慢性病防治药品生产、采购、储备、供应工作。进一步完善基本药物目录,加强二级以上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药衔接。发挥社会药店在基层的药品供应保障作用,提高药物的可及性。全面实施家庭签约医生开具慢性病长期药品处方制度,以多种方式满足患者用药需求。发挥中医药在慢性病防治中的作用。加强对慢性病用药情况监测,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切实做好药品供应保障。
(六)控制危险因素,营造健康支持性环境
1.建设健康的生产生活环境。坚持绿色发展理念,强化环境保护和监管,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污染物综合控制,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饮用水水源水质和土壤环境质量。加强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风险评估制度,降低环境污染对健康的影响。推动绿色清洁生产,改善作业环境,严格控制尘毒危害,强化职业病防治。优化人居环境,加强文化、科教、休闲、健身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提高各类公共体育设施开放程度和利用率,推动各类学校在课后和节假日有条件地向公众开放体育场馆及设施,形成覆盖城乡、比较健全的全民健身服务体系,推动全民健身和全民健康生活方式深度融合。
2.完善政策环境。履行《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加大控烟执法力度,推进公共场所无烟化进程。实施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无烟创建工作全覆盖。严格执行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有关法律规定,减少居民有害饮酒。加强食品安全和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调整和优化食物结构,倡导膳食多样化,推行营养标签,引导企业生产销售、消费者科学选择营养健康食品,推动营养改善工作。
3.实施健康细胞工程建设。各级要以创建健康社区、健康学校、健康企业、健康机关(单位)、健康家庭、健康广场(公园)、健康步道(街、路)为重点,以整洁宜居的环境、便民优质的服务、和谐文明的文化为主要内容,推进健康细胞工程建设,向社会公众就近提供健康服务,创造有益于健康的环境,为居民践行健康生活方式提供便利。
4.推进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建设。以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建设为抓手,强化政府主体责任,落实各部门工作职责,提供全人群全生命周期慢性病防治管理服务。示范区建设要与文明城市(县城)、卫生城镇、健康城镇、健康促进区县建设相结合,与分级诊疗、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相融合,惠及所有家庭,全面提升建设质量。到2025年,全市至少建成3个国家级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
(七)统筹社会资源,创新驱动健康服务业发展
1.动员社会力量开展防治服务。鼓励、引导、支持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体检、养老和养生保健机构以及基金会等公益慈善组织、商业保险机构、行业协会学会、互联网企业等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参与所在区域医疗服务、健康管理与促进、健康保险以及相关慢性病防治服务,创新服务模式,促进覆盖全生命周期、内涵丰富、结构合理的健康服务业体系发展。建立多元化资金筹措机制,拓宽慢性病防治公益事业投融资渠道,鼓励社会资本投向慢性病防治服务和社区康复等领域。
2.促进医养融合发展。促进慢性病全程防治管理服务与居家、社区、机构养老紧密结合。深入养老机构、社区和居民家庭开展老年保健、老年慢性病防治和康复护理,维护和促进老年人功能健康。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有条件的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中医院设置老年病科,增加病床数量,为老年人就医提供优先便利服务。加快推进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试点。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老年人家庭建立签约服务关系,开展上门诊视、健康查体、健康管理、养生保健等服务。
3.推动互联网创新成果应用。促进互联网与健康产业融合,发展智慧健康产业,探索慢性病健康管理服务新模式。完善移动医疗、健康管理法规和标准规范,推动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与健康产业的深度融合,充分利用信息技术丰富慢性病防治手段和工作内容,推进预约诊疗、在线随访、疾病管理、健康管理等网络服务应用,提供优质、便捷的医疗卫生服务。
(八)增强科技支撑,促进监测评价和研发创新
1.完善监测评估体系。整合单病种、单因素慢性病及其危险因素监测信息,实现相关系统互联互通。健全死因监测和肿瘤登记报告制度,建立慢性病与营养监测信息网络报告机制,逐步实现重点慢性病发病、患病、死亡和危险因素信息实时更新,定期发布慢性病相关监测信息。各区县要摸清辖区内主要慢性病状况、影响因素和疾病负担。开展营养和慢性病危险因素健康干预与疾病管理队列研究。运用大数据等技术,加强信息分析与利用,掌握慢性病流行规律及特点,确定主要健康问题,为制定慢性病防治政策与策略提供循证依据。加强水、土壤、空气等环境介质和工作场所等环境质量、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逐步实现跨行业、跨部门、跨层级的纵向报告和横向交换,动态实施环境、食物等因素与健康的风险评估与预警。
2.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适宜技术应用。加强慢性病防治科研布局,推进相关科研项目。加强慢性病防治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转化医学研究。统筹优势力量,推进慢性病致病因素、发病机制、预防干预、诊疗康复、医疗器械、新型疫苗和创新药物等研究。针对中医药具有优势的慢性病病种,总结形成慢性病中医健康干预方案并推广应用。结合我市慢性病防治需求,遴选成熟有效的慢性病预防、诊疗、康复保健适宜技术,加快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区县要将慢性病防治作为健康湖州建设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点内容,作为重要民生工作,确定工作目标和考核指标,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慢性病防治规划及实施方案,强化组织实施,建立健全慢性病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慢性病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统筹协调规划实施、监督评价。
(二)落实部门责任。卫生计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本规划并开展监督评估。发展改革部门要将慢性病防治列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强慢性病防治能力建设。财政部门要按照政府卫生投入政策要求落实相关经费。人力社保和卫生计生部门要进一步完善门诊相关保障政策和支付机制,发挥医保控费作用。教育、科技、经信、民政、环保、建设、农业、商务、新闻广电出版、体育、安全监管、市场监管等部门要树立“把健康融入所有政策”理念,将慢性病防治工作与日常工作有机结合,推动形成慢性病防治工作合力。
(三)加强能力建设。明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综合性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慢性病防控工作中的定位职责,逐步提高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中慢性病防控专业人员占机构专业人员比例。完善有利于人才培养使用的政策措施,加强健康教育、健康管理、医疗、公共卫生、护理、康复及中医药等领域人才培养。在基层卫生人才培训、住院医师和公共卫生医师规范化培训及相关继续医学教育中,强化慢性病防治内容,着力培养慢性病防治复合型、实用型人才。
(四)强化督导评估。市卫生计生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规划实施分工方案,各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及时掌握工作进展,定期交流信息,联合开展督查和效果评价,并于2020年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中期评估,2025年组织规划实施情况的终期评估。各区县要建立监督评价机制,组织开展规划实施进度和效果评价,将规划实施情况作为政府督查督办的重要事项,推动各项规划目标任务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