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市人民政府2018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认真抓好落实。2018年政府立法工作要紧紧围绕率先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的目标,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为高质量建设现代化生态型滨湖大城市、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制度保障。
一、坚持科学立法,注重凸显地方特色。要加大立法论证、立法调研等环节的工作力度,坚持从实际出发,总结实践经验,确保法规规章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要遵循立法规律,树立精品意识,科学设计相关制度措施,遵守立法技术规范,切实增强立法的可操作性。要坚持问题导向,准确把握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律,找准并解决实践中存在的主要矛盾和突出问题,体现我市地方特色,确保立法的针对性。
二、坚持民主立法,着力体现群众意愿。立法工作要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深入基层、深入一线开展立法调研,了解真实情况,找准社会关切、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掌握基层立法需求。要积极拓展社会各方面有序参与政府立法的途径和方式,主动征求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等的意见,进一步完善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增强政府立法的民主性。
三、坚持依法立法,坚决维护法制统一。要深刻学习领会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切实把握好立法工作的正确政治方向。要严格遵守《立法法》规定的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和历史文化保护等三个方面的立法权限,按照《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关于地方立法权的要求设定管理措施,掌握好上位法的有关规定,确保地方立法符合上位法的精神。要严格遵守《湖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湖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等要求,扎实开展征求意见工作,确保立法程序履行到位。
四、强化组织领导,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各起草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人员、经费、时间等保障,抓紧做好起草、调研、论证等相关工作,确保按时、高质量地完成起草任务,并积极配合做好后续立法工作。市法制办要加强对立法项目起草工作的督促和指导,加强立法项目办理进度管理,落实工作责任。各地各部门要积极配合和支持起草单位以及市法制办的工作,按规定做好立法调研、意见反馈等。各地各部门执行立法工作计划和参与其他立法工作的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内容。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14日
湖州市人民政府2018年立法工作计划
按照市委、市政府确定的2018年工作总体部署和主要任务,及时推进或完成有关城乡建设管理、生态环境建设、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立法项目。具体安排如下:
一、需要年内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项目(2件)
(一)为引导和规范公民文明行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水平,提请审议《湖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市创建办负责起草)。
(二)为巩固美丽乡村创建成果,促进乡村生态建设,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请审议《湖州市美丽乡村建设管理条例》草案(市农办负责起草)。
二、需要进一步调研、论证,待条件成熟后提出的二类立法项目(6件)
(一)为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请审议地方性法规《湖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市建设局负责起草)。
(二)为加强城乡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改善和保护城乡水环境,提请审议地方性法规《湖州市河道管理条例》(市水利局负责起草)。
(三)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提请审议地方性法规《湖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市建设局负责起草)。
(四)为加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促进城市建设与社会文化协调发展,提请审议地方性法规《湖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市规划局负责起草,市文广新局配合)。
(五)为有效保护乡村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乡村旅游业协调、可持续发展,提请审议地方性法规《湖州市乡村旅游促进条例》(市旅发委负责起草)。
(六)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出台政府规章《湖州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市规划局负责起草)。
三、需要进行评估和修订的地方性法规项目(1件)
为进一步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宜居的城市环境,需要评估修订地方性法规《湖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市综合执法局牵头起草,市建设局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