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林女士电党报热线:我产假期间公司将工资按月打给我了,但是听说还能享受生育津贴,那是不是公司还要补发生育津贴给我?
党报热线回复:记者采访了市总工会相关负责人,帮助林女士进行了相关咨询。
据了解,林女士产假期间,公司已经按月发放了产假工资,该公司人事部门告知林女士生育津贴是贴补给单位用来发产假工资的,她不能重复享受;另外,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津贴低于她产前工资标准,出于人性化考虑,公司采取就高原则,不予追回,就算补贴给她了。
该负责人告诉记者,《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女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产假天数享受产假期限的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不再支付产假期间工资。生育津贴计发标准高于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差额部分;低于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的,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对差额部分予以补足。女职工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支付其产假期间的工资。
而像林女士这样的情况,林女士的公司按时足额缴纳了各项社会保险,因此,当林女士休产假时,林女士的产假工资应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但由于生育津贴的申请与支付有一个时间周期,公司提前按照林女士产前的工资标准按月支付林女士休产假期间的工资,这个做法并无不妥。虽然后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津贴低于林女士产前的工资标准,但公司已经对林女士应该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的差额部分进行了补足,做法符合法律规定。(湖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