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20日
湖州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82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143号)部署要求,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摸清全市各类污染源基本信息,了解污染源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掌握区域、流域、行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为准确判断当前环境形势和防控环境风险、制定实施有针对性的环境保护措施和可持续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不断改善环境质量、补齐生态环境短板、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和美丽湖州建设提供依据。
二、普查内容
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
普查对象为全市范围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防治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一)工业污染源
1.普查对象和范围
产生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及固体废物的所有工业行业产业活动单位。配合省普查办做好对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类重点行业15个类别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产业活动单位进行放射性污染源调查。对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在内的国家级、省级开发区中的工业园区(产业园区)进行登记调查。
2.普查内容
企业基本情况,原辅材料消耗、产品生产情况,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和综合利用情况(包括排放口信息、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各类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等。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石油类、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等。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氨、汞、镉、铅、铬、砷等。
工业固体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处置和综合利用情况。危险废物种类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工业企业建设和使用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情况。
稀土等15类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情况。
3.技术路线
全面入户登记调查单位基本信息、活动水平信息、污染防治设施和排放口信息;基于实测和综合分析,分行业分类制定污染物排放核算方法,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根据伴生放射性矿初测基本单位名录和初测结果,确定伴生放射性矿普查对象,配合做好全面入户调查工作。
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填报园区调查信息。园区内工业企业填报工业污染源普查表。
(二)农业污染源
1.普查对象和范围
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
2.普查内容
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情况,秸秆产生、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情况,化肥、农药和地膜使用情况。纳入登记调查的畜禽养殖企业和养殖户的基本情况、污染防治情况和粪污资源化利用情况。
废水污染物:氨氮、总氮、总磷等,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增加化学需氧量。
废气污染物:畜禽养殖业氨、种植业氨和挥发性有机物等。
3.技术路线
以已有统计数据为基础,确定抽样调查对象和开展抽样调查,获取普查年度农业生产活动基础数据,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三)生活污染源
1.普查对象和范围
除工业企业生产使用以外所有单位和居民生活使用的锅炉(以下统称生活源锅炉),市区、县城、镇区的市政入河排污口,以及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
2.普查内容
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能源消耗情况、污染防治情况,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市区、县城、镇区的市政入河排污口情况;城乡居民用水排水情况。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等。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等。
3.技术路线
登记调查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和能源消耗情况、污染防治情况等,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抽样调查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结合产排污系数核算废气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通过典型区域调查和综合分析,获取与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相关活动水平信息,结合物料衡算或产排污系数估算生活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利用行政管理记录,结合实地排查,获取市政入河排污口基本信息。分雨季、旱季对各类市政入河排污口排水水质开展监测,获取污染物排放信息。结合排放去向、市政入河排污口调查与监测、城镇污水与雨水收集排放情况、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量及排放量,利用排水水质数据,核算城镇水污染物排放量。
利用已有统计数据及抽样调查获取农村居民生活用水排水基本信息,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农村生活污水及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四)集中式污染防治设施
1.普查对象和范围
集中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和污水的单位,包括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焚烧厂以及以其他处理方式处理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的单位)、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危险废物综合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焚烧厂、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厂和医疗废物焚烧厂等)和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等)。
2.普查内容
单位基本情况,设施处理能力、污水或废弃物处理情况,次生污染物的产生、治理与排放情况。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等。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汞、镉、铅、铬、砷等。
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焚烧设施产生的焚烧残渣和飞灰等产生、贮存、处置、综合利用情况。
3.技术路线
根据调查对象基本信息、废弃物处理处置情况、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和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五)移动源
1.普查对象和范围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包括船舶、铁路内燃机车和工程机械、农业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
2.普查内容
各类移动源分类保有量及产排污相关信息,挥发性有机物(船舶除外)、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情况,部分类型移动源二氧化硫排放情况。
3.技术路线
利用公安、经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等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信息,结合典型地区抽样调查,获取移动源保有量、燃油消耗及活动水平信息,结合分区分类排污系数核算移动源污染物排放量。
机动车:通过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和交通流量数据,结合典型路段抽样观测调查和燃油销售数据,更新完善机动车排污系数,核算机动车废气污染物排放量。
非道路移动源:通过相关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保有量、燃油消耗及相关活动水平数据,根据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排放量。
三、实施步骤
分阶段组织实施前期准备、清查建库、全面普查、总结发布等方面工作:
(一)前期准备(2018年4月底前完成)
成立机构,制定普查方案,落实经费,制定相关技术规范和普查制度,确定污染物排放核算方法,完成普查信息系统建设以及其他技术准备工作。开展普查宣传与培训工作。
(二)清查建库(2018年5月底前完成)
开展污染源普查调查单位名录库筛选,开展普查清查,建立普查基本单位名录库。配合省污普办对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企业进行放射性指标初测,确定伴生放射性污染物普查对象;排查市政入河排污口名录,开展排污口水质监测。
(三)全面普查(2018年底前完成)
开展入户调查与数据采集、数据审核、数据汇总、质量核查与评估、建立数据库等工作。
(四)总结发布(2019年底前完成)
总结发布普查成果,开展成果分析、验收与总结表彰等工作。
四、部门分工
(一)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
湖州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并通过抽调市级相关部门人员和购买服务形式招聘第三方机构人员组建综合组和技术组,具体负责污染源普查日常工作。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加强部门间分工协作,共同开展污染源普查方案及各阶段工作方案的编制和审议工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指导和督促检查地方污染源普查工作,推动本系统参与普查和协调落实相关事项。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污染源普查的新闻宣传工作,指导县区做好污染源普查媒体宣传工作。
市发改委: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成果分析、应用。
市经信委:配合做好工业污染源普查成果分析、应用。
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县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向普查机构提供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城市道路交通流量数据,配合做好机动车污染普查相关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市级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市国土资源局: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成果分析、应用。
市环保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全国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拟订全市污染源普查方案和不同阶段的工作方案,负责普查有关技术规范培训,对普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结果公布,组织普查工作的验收。
市建设局:指导县区做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垃圾处理厂(场)普查,以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地工程机械等抽样调查。
市交通运输局:提供营运船舶注册登记数据、船舶自动识别系统数据和国(省)道公路观测断面平均交通量,配合做好移动源普查及相关成果分析、应用。
市水利局:负责提供有关入河排污口相关信息和有关水利普查资料、重点流域相关水文资料成果,指导县区和有关部门做好入河排污口及其对应污染源的调查。
市农业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市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水平情况调查,提供全市非道路移动源农业机械注册登记信息与污染核算相关的数据,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分析、应用。
市林业局:负责提供全市森林绿化相关数据。
市商务局:负责提供全市省级以上开发区相关信息数据。
市卫生计生局:负责提供全市医疗机构相关信息,负责提供全市水源地水质卫生状况相关数据。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提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单位注册登记信息。
市质量技监局:负责提供法人单位及其他组织机构、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信息,以及承压锅炉使用登记信息。
市统计局:负责提供全市基本单位名录库相关行业名录信息和相关统计数据,指导污染源普查的质量管理和监督,参与指导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评估、分析。
市规划局:负责利用地理国情普查成果为污染源空间定位提供地理空间公共基底数据,配合做好普查名录库建库和相关普查成果分析、应用。
湖州军分区:按照省军区保障局统一部署,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军队、武装警察部队的污染源普查工作。
领导小组充分利用有关部门现有统计、监测和各专项调查成果,借助购买第三方服务和信息化手段,提高普查效率。发挥科研院所、高校、环保咨询机构等社会组织作用,鼓励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污染源普查。
(二)各级地方政府
各县区政府(含湖州开发区管委会、太湖度假区管委会,下同)按照省、市的统一规定和要求建立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领导和协调行政区域内的污染源普查工作。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
各县区政府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行政区域内的污染源普查日常工作。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和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委会应落实相应机构或专人,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辖区污染源普查工作。
(三)重点排污单位
重点排污单位应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排放标准及排污许可证管理等相关要求开展监测,如实填报普查年度监测结果。各类污染源普查调查对象和填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填报工作。
五、经费保障
本次普查工作经费由各级财政各自负担。市级普查工作经费由市财政局按部门预算管理要求,列入相关部门的部门预算。县区普查工作经费由同级地方财政根据工作需要统筹安排。
县区财政安排经费主要用于:普查实施总体方案制定,组织动员、宣传、培训,入户调查与现场监测,普查人员经费补助,办公场所及运行经费保障,普查质量核查与评估,购置数据采集及其他设备,普查表印制、普查资料建档,数据录入、校核、加工、检查验收、总结表彰等。
各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普查方案确定年度工作任务计划,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据此编制年度经费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分别列入各相关部门的部门预算,分年度按时拨付。
六、普查质量管理
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领导全市普查质量管理工作,建立覆盖普查全过程、全员的质量管理制度并负责监督实施。各县区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认真执行污染源普查质量管理制度,做好污染源普查质量保证和质量管理工作。
建立健全普查责任体系,明确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相关责任。建立普查数据质量溯源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开展普查数据核查和质量评估,严厉惩处普查违法行为。
按照依法普查原则,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