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唐女士致电党报热线:“我是江苏人,今年52岁。 2006年4月,我进入南浔某公司工作,从事烘干车间岗位操作工种,直至去年9月25日该公司与我解除劳动合同。在单位工作期间,公司曾断断续续与我签订过多份书面的劳动合同,最后一份签订于去年9月6日,合同期限至2022年9月5日。在工作期间,公司一直未给我缴纳社会保险,我和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公司也没有给我补交社保,现在我该怎么办?”
党报热线回复:记者帮忙联系了南浔区法律援助中心。该法援中心在审核案件相关材料后,受理了唐女士的法律援助申请,并指派浙江万新律师事务所朱律师承办此案。朱律师分析案件材料后认为,本案办理的难点首先在于唐女士去年9月已满51周岁,达到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能否认定其与公司之间仍是劳动关系。其次,若认定为是劳动关系,那唐女士在去年9月提起补交社保的仲裁请求是否超过仲裁时效。“近来像唐女士这样的事例还有很多,反映的问题大都是公司没有给其补交社保,不知道该如何维权。”朱律师提醒市民,遇到这类问题,可以提起劳动仲裁,但前提是要先认定当事人与公司之间是否还是劳动关系。法律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但本案中,唐女士虽然已经51周岁,但因单位一直没有依法为其缴纳社保,导致她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仍未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且该单位也继续与唐女士签订劳动合同,唐女士也接受了单位的管理,并每月领取工资,因此唐女士与单位之间依旧是劳动关系。
朱律师还提醒市民,如果要提起仲裁,要注意是否已过仲裁时效。劳动仲裁的时效为1年,而本案中,由于唐女士对社保的基本政策不清楚,未意识到权利受到侵害,故从未享受该有的养老保险待遇。但仲裁时效不会因当事人未意识到而中断或中止,至唐女士年满51周岁,已满一年的诉讼时效。朱律师展开了一系列证据调查,并在搜集了相关证据材料后,向南浔区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但仲裁委员审核后发现,该案主体不适格,且已过仲裁时效,遂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党报热线也在此提醒遭遇和唐女士一样问题的市民,如1年仲裁时效已过,还可在3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的诉讼时效原是2年,现已改为3年,而本案因未超过法院的诉讼时效,最终通过当庭调解,达成当庭支付5万元的调解笔录,有效保障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工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