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吴先生致电党报热线:我们小区的物业在小区内搞各种展会,并利用建筑物的外墙为一些公司做广告。这种做法合法吗?我们业主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利益?
党报热线回复:记者采访了湖州市南太湖公证处党支部书记费桔章。他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第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据此,建筑物的外墙属于建筑物的“共有部分”,业主对其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未经许可,物业公司不得擅自做广告用于牟利。(湖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