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11年初,小王经老乡介绍到湖州开发区一家食品公司工作,公司一开始就没有为他缴纳社保。到2013年6月,小王和公司达成协议,以个人缴纳部分负担不起为由书面承诺放弃公司为其缴纳社保,公司则每月补贴他200元。
但是2018年年初,小王又想让公司为他缴纳社保了,公司则以遵守协议为由拒绝。随后,小王以公司没有为他依法缴纳社保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补缴社保,公司再次拒绝。为此,小王找到湖州市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进行咨询。
【分析】
本案例争议焦点:一是小王书面承诺放弃缴纳社保的行为是否有效?二是该种情况下,小王以未缴纳社保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2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可见,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强制义务,不属于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的事项。
其次,《浙江省劳动仲裁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若干问题的解答》(浙劳仲裁〔2012〕3号)第11条规定,劳动者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书面放弃参加社保的,该书面承诺无效。劳动者可以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本案例中,小王与公司达成放弃缴纳社保的协议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无效,公司应为其补缴社保。小王可以此为由要求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但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工会提示】
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是每个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尽的义务,但现实生活中因各种各样的原因,存在以多种形式逃避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形。虽然法律规定在劳动者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下不支付其经济补偿的请求,但是也不能排除用人单位凭借强势地位迫使劳动者“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发生,如果采用一刀切的处理模式可能对劳动者不公。
所以,我们建议劳动者做好相关证据的收集和保留工作,如果可以证明放弃行为非本人真实意思表示,那么经济补偿要求容易得到支持。(湖州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