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问:我在一家单位就职,受了工伤后根据医院的诊断需在家休养,待伤情稳定后去做劳动能力鉴定。期间,单位以我在家休养不工作为由拒绝支付工资,称等我工作了才可以支付工资,我想知道单位这样做合理吗?■律师解答浙江家本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倩
单位的做法不合理,张先生在家这段时间属于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负伤、患职业病需要接受工伤医疗而暂停工作,由用人单位继续发给原工资福利待遇的一段期间。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所以张先生在这段时间内有权要求单位支付原工资福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