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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已签订,为啥不能发生法律效力?
发布时间:2019-04-11 08:52 字体:【

  市民刘女士近日致电党报热线咨询:“两人离婚时的财产会按照《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分割吗?”

  刘女士告诉记者,她与孔先生本是两个从未有交集的人, 2012年10月,在一个共同好友的生日聚会中,两人经朋友介绍相识。

  刚认识时,两个人还互相看不顺眼,认为对方跟自己理想中的另一半差距较大,性格差异也较大。出乎两人意料的是,经过朋友的多次撮合,两人感情迅速升温,于当年12月就登记结婚。

  刚结婚时,还处于热恋期的两人感情很好,从未因钱财产生不同意见。但随着时间流逝,矛盾开始凸显,没有了热恋期的互相包容,两人开始无休止地争吵。

  这样的生活两个人都无法忍受,两人便决定协议离婚,并签订了《离婚协议》,但没办离婚手续。之后,刘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两人对离婚都没有异议,但对财产分割产生了不同意见。

  孔先生认为双方事先已经达成《离婚协议》,应当按照《离婚协议》的内容分割财产。而刘女士则认为,当初签协议是为了尽快离婚而妥协,不能按照《离婚协议》分割。

  为此,刘女士致电党报热线求助,记者在了解事情的来龙去脉后,采访了浙江常益律师事务所律师林淡秋。林律师表示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或者意见。离婚协议书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据林律师介绍,离婚协议,是以离婚为条件而签订的合同,在法律上这种性质的合同属于附条件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也就是说,离婚协议是在办理离婚登记之后才生效的。

  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因此,本案中刘女士与孔先生虽已经明确约定了《离婚协议》,但由于离婚手续并未完成,这份《离婚协议》的生效条件并未达成,故不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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