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周女士致电党报热线:我与丈夫感情不和,我提出离婚,但丈夫不同意。我起诉了,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我什么时候可以再次起诉?
党报热线回复:记者采访了浙江常益律师事务所律师林淡秋。林律师表示,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认定“感情确已破裂”的具体情形有:(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通常,只有符合这些硬性条件,法院才会准予离婚。否则,法官会认为夫妻一场本不容易、双方或许还会有感情修复的机会,最终判决不准予离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明确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也就是说,判决不准离婚的离婚案件,原告在六个月内再次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但是,若出现了在上一次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没有出现的新情况、新理由,足以影响到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认定的,原被告均有权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