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孙是家中的独生女,小时候父母虽然偶尔吵架,但在小孙眼中,父母仍十分恩爱。
2012年,小孙14岁。一天放学回家后,父母突然很严肃地找她谈话,这时小孙才知道父母离婚了。突如其来的坏消息让小孙心中难以接受,此后,小孙一直跟爷爷奶奶一起居住。
随着小孙的长大,爷爷奶奶年纪也越来越大了,生活作息和小孙完全不同,小孙就有了搬出爷爷奶奶家的想法。这时,经爷爷奶奶提醒,小孙才想起来自己也是有房一族。
原来当时父母在离婚时,对所有财产都进行了划分。同时,父母在离婚协议上约定,将双方共有的一套房屋给女儿小孙。
今年9月,小孙找到了父母,想要把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母亲当即表示愿意配合小孙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父亲却拒绝了。
小孙的父亲说,自己与孩子母亲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并不是自己真实意思表示。他的真实意思是将房屋归其自己所有并居住使用,所以不同意配合小孙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为此,小孙找到本报《法律帮帮团》栏目律师求助,咨询在这种情况下,父母当时在离婚协议上约定房屋归自己所有,这个约定是否有效?
律师解读:浙江汉本律师事务所吴陆媛律师
本案中,离婚协议上的约定合法有效,小孙有权要求其父母依照离婚协议配合办理案涉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如果父亲不配合,小孙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要求法院判决父亲配合过户。法院的判决是有强制执行力的。
从法律角度而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所以如果小孙的父亲仅称“离婚协议书并不是自己真实意思表示”,但并无证据证明当时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离婚协议合法有效,自然应当遵守。小孙的父亲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签字的行为承担责任。
从情理角度而言,离婚时,男女双方对于是否解除婚姻关系、孩子的抚养权归属、财产的分割是综合考量后作出选择。离婚协议中的赠与内容,与解除婚姻关系密不可分。
如果可以允许离婚协议双方随心所欲地不履行协议、撤销协议,使得违约的一方反而可以利用法律来达到既离婚又占有财产的目的,会给子女或者原配偶造成经济损失和新的精神伤害,也会给社会带来不诚信反而受益的负面影响。
律师因此提醒:离婚协议中的赠与行为具有特殊意义,而且一般是父母赠与子女。以赠与房屋为例,根据司法实践,即使当时没有过户,之后也有权主张所有权、要求过户。但是一般的赠与(例如:情侣之间、朋友之间的赠与),在实际交付赠与物之前,赠与人是可以反悔的,受赠人无权再要求交付。如果要在法律上固定赠与的行为,需要实际交付赠与物或者将赠与合同进行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