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张女士致电党报热线:由于孩子很快就要上小学了,为了送孩子去好点的学校,我们特意买了一套二手的学区房。原本说好几个月前去过户,但房主看到房价一直在涨就毁约了,说房子不卖了。我们跟房主谈了几次都没有合适的解决方案,现在我们想解除买卖合同。作为买家,我们可以要求赔偿吗?
党报热线回复:记者电话采访了浙江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方赛飞。方律师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所以卖方如果在利益驱使下,不愿意再卖这套房子,张女士在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时,除了返还定金,或者支付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之外,还有一块权利可以主张,就是要求房主赔偿违约所造成的房屋差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