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张先生近日致电党报热线求助咨询:“我在抓小偷的过程中,不小心撞倒了路边的老人,那医药费要我一个人来承担吗?”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张先生是湖城某小区的保安,但前些日子,张先生却遇到了件烦心事,整日里愁眉苦脸,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几天前,张先生在值班时听见有人喊抓小偷,急忙跑上前查看,在抓小偷的过程中,没留意到在路边散步的段老太,一不小心就撞倒了她。看到段老太摔倒在地,张先生慌了。在大家提醒后,急忙和路人一起将段老太送去了医院。经检查,段老太的胳膊骨折了,医药费至少八九千元。
目前段老太还在医院接受治疗,张先生本打算等休息时去医院探望她。可自己还没来得及去医院,段老太的家属们就找到了张先生,要他承担医药费。“我们家老太太好端端在小区里散步,现在被你撞倒受了伤,你应该负责!”段老太的家属态度十分强硬,只要见到张先生都会闹上一回。
张先生觉得十分委屈,自己只是个打工的,根本没有钱赔偿,而且抓小偷也是自己的职责,在这个过程中撞倒老人,他的雇主物业公司也应承担责任。张先生找了物业公司负责人商量这件事,但负责人却说这是张先生的失误导致,应由他自己负责。
张先生为此十分烦心,于是找到党报热线寻求帮助,记者在详细了解情况后,电话采访了浙江泽大(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沈锡林。沈律师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所以现在段老太被撞伤,家属有权要求赔偿。
那么究竟该由谁赔偿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由此可见,段老太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应由小区的物业公司承担,而张先生作为保安应该是在正常履行职务过程中导致了该意外,除非张先生有其他违反公司内部规定的情形。所以理论上张先生是不用承担损害赔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