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沈女士致电党报热线:我们家有一租户来自外省,是奶奶带着一个4岁的小孙子。据孩子的奶奶说,孩子的爸爸在两年前出车祸去世了,妈妈又不知所踪,现在她想要拿到孙女的抚养权,又怕自己没有监护能力,那究竟什么是“没有监护能力”呢?
党报热线回复:记者采访了浙江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方赛飞。方律师表示,目前没有法律对“监护能力”做出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释义》对“监护能力”的释义中有这样一段话:经研究认为,具有监护能力首先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至于如何判断是否具有监护能力的其它条件,在实践中情况较为复杂,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法律可不一一作出界定,在实践中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条对此作出了相关规定,即“认定监护人的监护能力,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确定”。“没有监护能力”一般分为以下三种情况:一、人身自由被剥夺;二、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三、不知所踪。
孩子母亲因为各种原因离开未成年人子女身边,并且不知所踪,这是一种不具备监护能力的表现。而孩子的奶奶在孩子父亲去世、母亲无监护能力的情况下属于第一顺位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