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女士和林先生去年通过朋友介绍相识,两人很快决定结婚。因为两人都是二婚,又各自有孩子,为了以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去年,两人结婚前对财产进行了“说明”。
当时,两人分别列了张财产清单,并在上面都签了字。不过为了表达诚意,林先生主动提出将刚买的私家车送给徐女士。
结婚后,徐女士本以为丈夫林先生很快会兑现自己的承诺,但他却一直没提车辆过户的事儿。
一次,徐女士忍不住问了丈夫,什么时候去办过户手续,但丈夫却不愿意去办了。林先生认为现在两个人都是一家人了,登记在谁的名下都无所谓,没有必要再去办手续、花冤枉钱。为此,两人还吵了一架,徐女士因为此事内心一直有些不舒服。
昨天,本报“法律帮帮团”栏目邀请到浙江泽大(湖州)律师事务所袁逸飞律师来96345接听市民来电。期间,徐女士打来电话求助,她想知道,丈夫之前的承诺还算数吗?车子应该属于她个人所有吗?
湖州市司法局湖州晚报
律师解读:浙江泽大(湖州)律师事务所袁逸飞律师
首先,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分别规定了夫妻共有财产、夫妻一方的财产、夫妻财产约定的情形。其中夫妻一方的财产包括以下几种情形:(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由此可以看出,一方的个人财产并不会因为婚姻关系的成立及延续而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当事人对财产的所有权进行了约定。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公民对自己拥有合法所有权的财产可以依法进行自由处分,有偿的处分如买卖、无偿的处分如赠与。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本案中,车辆为林先生婚前的个人财产,林先生依法可以进行处分,其承诺将私家车送给徐女士的行为属于赠与行为。
又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也就是说林先生将私家车所有权转移给徐女士之前,林先生都可以撤销赠与。
由于目前没有所谓的机动车产权证,只有由车管所在车辆上牌时核发的登记凭证。但登记证书并不是车辆所有权的法律证明文件,其实属准予上路行驶的行政证明。一般现在认为汽车所有权转移还是以交付为准。
因为林先生和徐女士是夫妻关系,夫妻之间共用车辆的情况普遍存在,也具有高发性。结合林先生“现在两人是一家人,车登记在谁名下都无所谓的说法,没必要浪费钱去办手续”的说法,林先生自始至终都没有“交付”的意思。
所以目前车子尚不属于徐女士个人,且在林先生实际交付车辆之前,赠与可以随时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