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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陈先生近日致电党报热线咨询:孩子在校翻墙摔伤,学校要承担责任吗?
发布时间:2020-01-21 10:14 信息来源:中国湖州门户网 字体:【

  市民陈先生近日致电党报热线咨询:“我儿子在学校翻墙,摔倒骨折住院了,花了很多医疗费还不能上学,请问这算是学校监管不力吗,此事学校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陈先生的儿子小枫今年17岁。两个月前的一天晚上,小枫与同学在熄灯后聊天,一时兴起,几人商量着去校外的网吧玩游戏。因寝室大门已关闭,几人就翻墙出去,结果小枫在翻墙时滑下摔倒受伤。
  学校宿舍管理员发现后,立刻联系了老师将小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孩子身上多处骨折,伤势较为严重。当天晚上,陈先生夫妇在接到电话后连夜赶到孩子所在医院。小枫住院期间,陈先生夫妇支付了近3万元的治疗费用。目前,小枫已经出院回家修养,后期还需治疗费用1万元左右。
  陈先生夫妇认为学校在监管孩子方面做得不到位,应该对此负责任。为此,陈先生找到党报热线寻求帮助,记者在了解事情的大致情况后,电话采访了浙江东唐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费耀。费律师表示对于陈先生的疑问,学校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则需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关联程度才能判决。
  首先,根据《民法总则》第十七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在本案中,小枫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因此,结合陈先生认为学校监管不当的说法来看,学校与学生间的关系,是一种教育关系,不是基于民法规定和血缘关系形成的监护人与学生之间的监护关系。学校依法对未成年学生所负的是教育和管理责任,而不是监护责任。
  也就是说,小枫未满十八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对于在校住读学生应当更加强调寄宿期间的安全教育,对寄宿未成年学生尽到管理、保护、教育职责。
  但对于小枫及其父母来说,学校只有在未尽到教育、管理责任的时候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而该举证责任应当由小枫一方承担。简单来说,小枫一方要证明学校有相应的过错,才可主张学校承担责任。(湖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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