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市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29日
湖州市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32号)精神,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集约节约用地制度,守住耕地红线,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健全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区县政府(含南太湖新区管委会,下同)对市政府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负总责,区县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 市政府与各区县政府每年签订耕地保护责任书,明确当年度各区县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标准农田保有面积及其他耕地保护目标任务。
第四条 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由市保护耕地和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市统计局等市级相关部门(以下统称“市考核部门”)具体实施。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五条 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耕地保护制度建设、耕地数量质量变化、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高标准农田建设、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耕地占补平衡、节约集约用地与土地执法等。
第六条 依据省下达的耕地保护相关指标任务和年度重点工作,下达各区县考核目标任务,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相应调整。
第七条 依据耕地保护有关政策规定和当年下达各区县的耕地保护目标任务,制定《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指标与评分标准》,作为当年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评价体系。
第八条 年度考核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结果认定为不合格。
(一)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低于市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
(二)行政区域内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低于市政府下达的任务指标;
(三)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农田保有面积低于市政府下达的任务指标。
第三章 考核形式
第九条 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实行年度考核制度,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期,于次年第一季度对县级政府上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条 考核结果根据得分(100分制)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得分前3名且得分在90分(含)以上的为优秀;80分(含)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含)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 考核采取“县级自评+市级审核”的方式,县级政府应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自评材料,由市考核部门按照各自管理职责对自评材料进行审核。
第四章 考核程序
第十二条 考核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工作部署。由市保护耕地和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领导小组统一部署考核工作。
(二)自查自评。各区县需按照《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指标与评分标准》和年度自查工作要求开展自查自评,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报送上年度自查报告、自查评分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并同时转送市其他考核部门。各区县对提供的数据、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考核评分。市考核部门对各区县提交的数据、材料进行核实,并给出评分结果。评分结果由市保护耕地和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报市政府。市考核部门对数据的准确性和评分结果的公平公正性负责。
(四)通报结果。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同意后,予以通报。
第五章 奖 惩
第十三条 对年度考核优秀的区县政府给予褒扬激励;对年度考核不合格、考核中存在突出问题的区县,督促限期整改。
第十四条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抄送市委组织部、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商务局等部门,纳入领导干部实绩考核、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粮食安全区县长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做为各级党政主要领导经济责任审计、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事项。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各区县政府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