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红和小涛于2008年结婚,小涛在当地开了一家汽车修理厂,两人育有两个孩子。原本应该是儿女绕膝、幸福美满的家庭,但2013年,小红发现小涛经常夜不归宿,与其他女人关系暧昧,还沉迷赌博,夫妻两人为此争吵不断。
2014年,小涛以做生意为由,向小军借了100万元,还打了借条,借款期限为1个月。可随后两人离婚,小涛也在2015年1月份离家出走,不知所踪,像人间蒸发了一样。
2015年,小红收到了一张法院传票,债权人小军将她和前夫小涛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偿还在2014年所借的100万元。
小红看到这张传票很生气:“凭什么前夫借的钱要我还?这100万元自己一分钱也没有拿,全被小涛自己拿去挥霍了,离婚了还要我帮他还债,哪有这样的道理?”
小红于是联系到了本报“法律帮帮团”栏目,求助律师,这种情况下她该怎么办?
律师解读:
浙江智仁(湖州)律师事务所
沈飞律师
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这100万元的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一方为夫妻共同生活对第三人所负的债务。小涛借款100万元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是小红对此并不知情,且事后也没有追认这笔债务。因此,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就是本案焦点。
小涛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1个月,且借款后不久就与小红离婚。根据常理判断,100万元明显超出夫妻共同生活所需,并且如此高额借款的期限只有一个月,也不符合日常生活使用。根据小红所说,小涛与其他女人关系暧昧,且沉迷赌博,合理怀疑100万元是用于这部分支出,如果小红能提供证据证明的话,将更可能获得法院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案中该债务是以小涛个人名义所借,明显超出日常生活所需。根据小红叙述,该借款均由小涛个人使用,因此债权人小军也无法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法院不会支持小军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