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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E95417299-1/2020-06237 发文时间:   2020-12-1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文件编号:   湖政发〔2020〕15号 发布机构:   湖州市人民政府
文字解读《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2-18 10:00:41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

政策解读

 

  1. 起草的背景

    为更好推动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规范征收实施,对我市各级政府负责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辖区范围进行修订。

  2. 起草依据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二)《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4号

  3. 调整内容

    在前期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作出以下调整:

    1.对我市各级政府负责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辖区范围予以调整。

    市人民政府直接负责以下范围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一)月河、朝阳、爱山、飞英、龙泉五个街道和湖东街道三环东路以西区域;(二)道场乡申嘉湖高速以北、长湖申航道以西区域;(三)环渚街道除环渚工业园区(西至天字圩路、南至清远路、东至大钱港、北至三环北路)范围以外区域。市区范围内投资规模较大或跨区的建设活动涉及房屋征收的,房屋征收决定可由市人民政府作出。

    2.因原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原湖州太湖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统一为湖州南太湖新区管理委员会,故对涉及条款予以修正。

    湖州南太湖新区范围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决定由吴兴区人民政府作出,有关具体实施工作由吴兴区人民政府委托南太湖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

  4. 解读机关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 解读机关: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系电话:2050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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