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市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21日
湖州市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务员医疗补助,减轻公务员医疗费用支出负担,保障公务员合理医疗需求,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有关完善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行政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在职人员、退休人员。
第三条 公务员医疗补助是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对公务员实行医疗补助。所需经费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四条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和个人账户补充资金的筹集。
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由用人单位每月按照缴费基数(上年度全省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乘以在职人员、退休人员数之和)的5%缴纳。
个人账户补充资金由用人单位按以下标准按月缴纳:不满45周岁的在职人员为上年度全省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2%;满45周岁的在职人员为上年度全省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划入标准从满45周岁的次月起调整);退休人员为上年度全省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4%。
第五条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门诊医疗补助。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或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报销后,当年个人账户不足支付时,剩余部分由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予以补助,在职人员按85%补助,退休人员按90%补助。
(二)住院医疗补助。一个医保年度内,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累计医疗费用,由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按以下标准补助:起付标准以下部分,在职人员按90%补助,退休人员按95%补助;起付标准以上部分,先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报销,剩余部分由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予以补助,在职人员按90%补助,退休人员按95%补助。
一个医保年度内,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额(不含个人账户支付额)在上年度全省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20%(退休人员10%)以上部分,由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予以补助。
第六条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单独建账、专款专用,由财政部门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职责进行管理。
第七条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当年结余的结转下年度使用,如支付发生困难,由各级财政按实补足。
第八条其他事业单位和省部属企业可参照本办法实行医疗补助,所需经费由用人单位解决。如需委托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代理医疗费用结算的,由用人单位申请,经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按本办法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缴费,由税务部门按月征收。代管的医疗补助资金按年结清,年度内有结余的,留作下一年度使用;年度内不足的,由用人单位按实补足,未能及时补足的,暂停公务员医疗补助。
第九条本办法所称的医保年度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第十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全市原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区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11〕11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