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张是安徽人,几年前,他和妻子来到湖州定居,很快孩子也出生了。这几年,小张一直在湖州一家餐饮店做厨师,工作还算稳定。
春节前,小张原本打算要回老家安徽过年,但计划赶不上变化,孩子在年前生病了,回老家的计划被耽搁,因为给孩子看病,还花了不少积蓄。
为了贴补些家用,小张决定回去上班,他找到老板告知了自己的情况。老板知道后表示理解,同意小张可以在春节假期期间回来上班,工资也是按照规定加倍支付。
但随着疫情的影响,餐饮店的生意明显冷清起来,很快,老板决定先放假三天。因为规定不能堂食,三天后,老板开始做起了外卖。
几天前,老板给小张发了工资,小张自己一核算,发现虽然比往常的工资高,但也并没有自己想象中那么多。
“不是说假期上班都是双倍或是三倍工资的吗?”想到这里,小张有些疑惑。近日,他找到本报“法律帮帮团”栏目律师求助,咨询在受疫情影响的春节假期期间加班,加班工资究竟该怎样计算?
律师解读:浙江常益律师事务所林淡秋律师
首先,对于小张的问题,我们需要先理清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是什么时候以及两者的区别。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0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中规定,春节假期是从1月24日至30日,也就是除夕至初六。
其中,1月25日至27日,也就是初一至初三是法定节假日。如果在这段时间内,企业安排职工上班,则需支付三倍工资。而1月24日、1月28日至30日,也就是除夕、初四、初五、初六是休息日,如果企业不能安排职工调休,则需支付二倍工资。
两者有一个明显的区别在于,如果企业安排职工在法定节假日加班,则必须支付三倍工资,不得以调休方式规避加班工资的支付;而企业安排职工在休息日加班,则可以以调休的方式安排职工补休假期,不需要支付加班工资。
但今年情况比较特殊,受到疫情的影响,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
所以,从这个通知来看,春节延长假期属于特殊假期,应当比照休息日处理,而实际延长的假期其实只有两天,也就是1月31日和2月1日,而2月2日本身就是休息日。在延长的假期内,如果企业安排职工加班,则可以安排职工调休,若不能安排调休的,则需支付职工二倍的工资。
因此,小张可以根据自己在春节假期期间工作的时间仔细核算所发放的工资是否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