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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买卖未过户发生交通事故原车主担责吗
发布时间:2020-03-25 09:58 信息来源:中国湖州门户网 字体:【

  市民张先生致电党报热线:请问买卖车辆后,因为某种原因没有及时办理过户手续,在此期间发生了交通事故,责任如何划分?原车主需要承担责任吗?

  党报热线回复: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张先生在年前换了辆新车,家中旧车就闲置了。张先生在朋友圈看到同学小李想买一辆二手车给自己的爸爸老李,因为小李的儿子今年要上学了,有辆车接送方便。很快,两人联系后商谈好了价格。张先生在2019年12月底将车辆以4万元价格转让给老李,但因为两人的时间原因,未办理车辆所有权变更登记。

  本想着过完年去办手续,谁料几天前,老李在驾驶该车辆时却发生事故,导致一位行人受伤,交警部门认定机动车一方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记者电话采访了浙江南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唐欢。唐律师表示,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车辆自交付之日起所有权转移至受让人,所以在本案例中,事故发生时车辆所有权人为老李。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以买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后,机动车方事故责任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即车辆实际所有、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即在本案中,在交强险范围以外的赔偿责任由老李承担。

  但在本案中,不排除机动车出卖人张先生在特殊情况下对事故承担赔偿责任。第一,若张先生所售车辆存在缺陷,而该缺陷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的,出卖人应当承担与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二,若张先生在交付车辆时,未予告知车辆年检及交强险投保情况,则在交付之初的第一个年度内以交强险责任范围为限对事故承担过错责任。

  最后,机动车作为动产,以交付为所有权转移的标志,侵权责任法也以过错为承担赔偿责任的要件。若交付车辆无瑕疵,告知义务全面履行的情况下,原车主原则上对交通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出售车辆而未予变更登记,若违反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原车主仍将受到行政机关的处罚,因此律师在此提醒车主,应当在出售车辆后及时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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