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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在外给“女朋友”买房 妻子的权益该如何维护
发布时间:2020-04-21 08:54 字体:【

  这些日子,罗女士一直因为妹妹家的事让她一筹莫展。

  妹妹与妹夫两人原本家庭和睦,日子过得也还算富裕,但前些日子,妹妹发现丈夫有些与往常不同了,但也没发现什么实质性的证据,妹妹和姐姐罗女士说起过这件事。

  恰巧,罗女士的朋友在房产公司做中介,一次在闲聊中正巧聊起工作中的趣事,说起一对有些年龄差的买房男女。罗女士一看照片,这不是自家妹夫吗?

  罗女士立即提高了警觉,考虑到妹妹之前有过产后抑郁,罗女士担心突然把这个消息告诉妹妹后,她的病情又会反复,于是只能将这件事偷偷藏在心里,想办法解决。

  根据朋友的描述,这个“女朋友”十分年轻,看着只有20岁出头,男方却已经40多岁了。妹夫和这位“女朋友”关系十分密切,在买房时一直以“老公”“老婆”互称,对中介公司称是新婚夫妻。

  同时,朋友告诉罗女士,房子是男方付的全款,但办理房产证时只写了女方一人。罗女士听后越想越气。

  为此,罗女士找到本报“法律帮帮团”栏目律师求助,咨询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妹妹要离婚,怎样证明妹夫属于婚姻法上的过错方?这套买给他人的房子可以要回吗?

  律师解读:

  浙江常益律师事务所

  林淡秋律师

  大家都知道,夫妻结婚以后应当互相忠诚,不应该有外遇婚外情的发生,如果夫妻一方有了外遇,那么他们属于婚姻法上的过错方,如果提交了外遇的证据,那么法院可以对此进行处理。

  根据经验来讲,法院认可的外遇证据都是直接证明有外遇的证据,例如妹夫出轨之后认错书、悔过书、保证书、视频、照片等等。而QQ、微信聊天记录、邮件记录也都可以作为间接证据来使用。

  其次,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即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也就是说,只要符合上述条件,夫妻婚后所获得的财产,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夫妻重大财产支出,必须经过夫妻双方协议一致,否则属于无效,但夫妻双方有明确约定财产实行分别制的除外。

  所以如果一方出轨私自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钱给他人买房,这种行为属于单方擅自处置共同财产,侵占了夫妻另一方的财产份额。而罗女士的妹夫买房给所谓的“女朋友”,侵犯的是原配的共同财产权。根据司法实践,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罗女士的妹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购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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