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场中,往往有人考虑“挪一挪、动一动”。有时是因为工作不顺心,有时是因为更好的就业机会摆在面前。但是在辞职前后也会遇到不少问题。这不,小曼就遇到了一个困扰她的问题。
小曼原本是一家公司的活动策划师,进入公司2年来,她工作尽责,多次受到顾客及老板的表扬,但享受的工资福利等待遇并不高,小曼认为这些与她的付出和贡献不对称。
俗话说:树挪死,人挪活。小曼想换个环境,在今年复工后毅然炒了公司的鱿鱼。
由于辞职时没有找好下家,辞职后的小曼一直没有找到如意的工作。生活窘迫的她,想到自己在原单位参加过失业保险已有1年多时间,于是,来到社保机构申请享受失业保险金。不料,工作人员告诉她,她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小曼有些纳闷,自己之前缴纳过失业保险,为什么现在却不能领取?为此,小曼找到本报法律帮帮团栏目,咨询在这种情况下,领取失业保险金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律师解读:
浙江广诚律师事务所
秦丹芬律师
首先,我们需要知道,自动离职指的是职工根据企业和自身情况擅自离职,而强行解除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的一种行为。有的职工因辞职未准或要求解除合同未被同意,便擅自离职或违约出走;有的职工未说明原因不辞而别;也有的受优厚待遇诱惑而擅自“跳槽”等均属自动离职范围。
再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享受失业金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失业前已缴费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进行失业登记。
所谓“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根据人社部《实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的规定,包括以下情形:
(一) 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即因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 由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即因劳动者有过错遭辞退、用人单位预告辞退、经济性裁员的情形;
(三)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 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
(五)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即因用人单位具有强迫劳动以及未按约支付劳动报酬、提供劳动条件等过错,导致劳动者辞职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小曼所描述的情况来看,她的确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本案中,小曼属于主动、自愿辞职,不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因此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