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使用氟利昂 判有期徒刑10个月
我市宣判全国首例 非法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涉刑案件
记者从市生态环境局了解到,近日,我市宣判全国首例因违法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ODS)构成污染环境罪并判处刑事处罚的案件。湖州市德清明禾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禾公司”)法定代表人祁某某因违法使用三氯一氟甲烷(CFC-11,俗称氟利昂)生产组合聚醚,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
众所周知,臭氧层可吸收99%的短波射线,包括紫外线、X射线、伽马射线等,号称人类的“保护伞”,保护臭氧层不受破坏尤为重要。去年7月,生态环境部组织开展消耗臭氧层物质(ODS)专项检查,严厉打击涉ODS违法行为,尤其是三氯一氟甲烷(CFC-11)的违法生产、销售、使用。
2019年7月9日,现场检查组在对明禾公司的突击检查中发现,企业台账的原料入库单上有异常,并在部分手写的生产配方便条上,多次出现CFC-11记录。而该公司2017年通过的环评审批文件上明确其主要利用聚醚多元醇、一氟二氯乙烷(HCFC-141b)发泡剂等原料生产并销售组合聚醚。
“这意味着该公司涉嫌违法采购CFC-11生产组合聚醚。”市生态环境局相关处室负责人说,掌握该线索后,德清分局第一时间查封了企业的生产设备、实验室、有关物料和资金台账,并成立由生态环境、公安、应急、检察、属地政府等单位组成的专案组,启动联合办案机制,全面开展案件侦办工作。
在各方的通力合作下,办案人员最终查清明禾公司近三年来违法采购并使用849.5吨CFC-11生产组合聚醚的犯罪事实,并先后赶赴江苏苏州、河南禹州、山东临沂等地将上游CFC-11供应商韩某某等4人全部抓捕归案。同时劝投企业两名销售人员。至此,案件涉案人员全部抓捕归案。
目前,该案件由德清县人民法院宣判。明禾公司因违法使用CFC-11生产组合聚醚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罚金7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140余万元;公司法定代表人祁某某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该案是迄今为止国内聚氨酯泡沫行业首起因违法使用ODS被判实刑的案件,充分体现了我国对涉ODS违法行为“零容忍”的坚决态度。
下一步,市生态环境局将持续强化监督管理,定期组织专项执法行动,联合各相关部门严厉打击违法生产、销售和使用ODS行为,切断利益链条,保障环境安全,实现环境效益、发展效益、社会效益的多赢,打造全国环境执法效果最优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