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努力构建科学、系统、高效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专业执法+联合执法”的执法体系,实现放管并重、放管结合,进一步优化事中事后监管服务,营造我市良好营商和社会发展环境,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在综合执法重点领域内,统筹联合综合执法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深入推进“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全面形成运转高效、规范有序的常态化跨部门跨领域联合执法机制,提高对违法行为的精准监管力度,进一步降低行政成本和商务成本,提升执法监管的公平性、高效性、规范性。有效减少部门重复执法的扰民问题,保障群众和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不断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助推高质量赶超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履职。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执法监管职能,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确保各个监管环节依法有序进行。
(二)坚持高效协同。相关部门积极配合、通力合作,以常态化联合执法工作带动各个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履行日常监管职责,构建高效协同的多部门联合监管体系。
(三)坚持以人为本。践行人性化执法理念,创新监管服务方式,坚持普法教育与行政处罚相结合,注重释法说理,强化有针对性的跟踪服务和指导,最大程度利企便民。
(四)坚持公开公正。推进联合执法检查任务清单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规范执法自由裁量,完善权利救济渠道,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
三、工作举措
(一)制定跨部门联合执法检查任务清单。针对综合执法领域中常见、高频违法行为,各相关部门分类梳理适用联合检查的事项,联合编制并向社会公布“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检查任务清单,明确和规范联合执法检查事项名称、检查对象、执法依据、检查主体、部门任务分工等,合理安排联合检查频次,既保证必要的执法力度,又避免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检查任务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成熟一批、公布一批,逐步健全完善。
(二)完善跨部门联合执法检查基础资源库。逐步建立完善“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检查人员名录库。原则上适用联合执法的所有综合执法领域被监管对象都应纳入联合执法检查对象名录库,并实时调整完善,确保涵盖全部市场主体;联合执法部门在有关领域具有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都应纳入联合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通过聘任综合执法系统、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办案能手和业务专家以及第三方检测机构人员,探索组建联合执法检查专家库,加强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查处与指导。
(三)确定市、区县、乡镇(街道)“三级联动”模式。采取“市级随机抽查+区县联合执法监管+乡镇(街道)联合日常巡查”的“三级联动”模式,即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组织开展全市域的“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随机检查,区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开展属地“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乡镇(街道)负责日常联合巡查。同时,结合练市镇“一支队伍管执法”试点,探索建立“乡镇吹哨、部门报到”的联合执法检查机制,创新基层治理模式,提升基层执法实效。
(四)依法开展多样化联合检查方式。各区县结合实际情况,采用综合大检查模式,或者结合三改一拆、污水零直排区建设、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等中心工作,开展“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结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运行情况,可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联合检查方式,做到人员一次性选派、检查一次性完成、结果一次性公布,实现“一次检查、全面体检、综合会诊、精准施策”的综合查办的工作成效。
(五)加大推进智慧监管力度。加强部门信息和监控设备等资源共享,充分运用“互联网+”模式,形成“来源可查、去向可追、监督留痕、责任可究”的完整信息链条,构建新型事中事后信息化监管模式。全面推行非现场执法方式,推广使用“互联网+公证”执法智慧取证平台,充分运用科技化取证手段,减少执法冲突,提高执法效能。
(六)充分运用联合执法检查成果。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各部门对抽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依规进行惩处;对发现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违法行为,要及时通报有关职能部门;对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强化多部门、跨区域的信用奖惩联动,充分发挥信用联合奖惩机制作用,对于本年度检查发现违法的被检查对象,依法实施相关失信惩戒措施,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增强联合执法威慑力和公信力。
四、联合执法重点检查内容
结合当前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际,通过比对筛查,将垃圾处置管理、餐饮服务管理、建筑工地管理、公共场所停车秩序管理、户外广告管理、房屋装修管理、工程车“三化”管理等常见、高频事项列为全市综合执法领域“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重点检查事项。各区县结合实际情况,可适时开展《综合执法领域“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检查参考事项清单》中有关事项的联合执法检查。
(一)垃圾处置管理联合执法检查。重点对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垃圾,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以及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相关管理义务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以及建筑垃圾清运运输路线、时间等依法进行审批和备案监管。对农村生活垃圾源头分类和资源化处理工作,普通垃圾清运货车运营情况进行检查指导。(责任部门:市综合执法局、市建设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
(二)餐饮服务管理联合执法检查。重点对餐饮单位非法处置餐厨垃圾,未安装及未定期清洗油烟净化设施、非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未采取其它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无证排放餐饮污水,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室内无证经营,经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防设施失效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对餐饮油烟依法进行专业检测,对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环境影响评价、餐饮服务经营、餐厨垃圾处置和公众聚集场所营业前消防安全等依法进行审批和备案监管。(责任部门:市综合执法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三)建筑工地管理联合执法检查。重点对在建项目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擅自施工、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建筑工地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或者未按照排水许可证的要求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建筑工地夜间施工产生噪声污染、在建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对噪声排放依法进行专业检测,对工程建设规划、建筑工程施工、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等行为依法进行审批和备案监管。(责任部门:市建设局、市综合执法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人力社保局)
(四)公共场所停车秩序管理联合执法检查。重点对不按规定停放车辆影响其它车辆和行人通行,擅自设置车挡、地桩、地锁等障碍物占用公共停车泊位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对公共临时停车泊位及停车场点设置等依法进行审批和备案监管。(责任部门:市综合执法局、市公安局、市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五)户外广告管理联合执法检查。重点对未经审批擅自设置或未按依法批准要求设置户外广告以及非广告的招牌、电子显示牌、灯箱、画廊、条幅、旗帜、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户外设施,发布户外违法广告,未经批准擅自施放气球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对户外广告、非广告户外设施设置以及气球施放等依法进行管理、审批和备案监管。(责任部门:市综合执法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委宣传部、市新闻传媒中心、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气象局)
(六)房屋装修管理联合执法检查。重点对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进行装修工程施工、违法搭建或改装房屋、装修工程变动承重结构或涉及建筑主体、装修活动侵占公共空间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对建筑工程(装修类)施工、房屋加建改建、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前消防安全等依法进行审批和备案监管。(责任部门:市综合执法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建设局、市消防救援支队)
(七)工程车“三化”管理联合执法检查。重点对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它措施防止物料遗撒,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进行运输,工程车辆超限超载运输,工程车尾气超标排放,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运经营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路段通行等进行审批和备案监管。(责任部门:市综合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统筹协调。组建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政府有关副秘书长和市综合执法局、市司法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相关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的统筹、协调、督查及考核工作。各区县政府、南太湖新区管委会应参照成立领导小组及工作机构,并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市级有关部门要协同配合、各司其职、形成合力,不断完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专业执法+联合执法”的横向联动、纵向互动的工作机制,提升基层综合治理水平。
(二)健全制度,压实责任。建立和规范跨区域、跨部门和跨层级的信息资源共享机制,进一步提高执法业务协同处理水平。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联络员制度,加强对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的协调沟通。健全后续监管制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联合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实施严格的后续监管,防止监管脱节。
(三)严格监督,确保质效。各区县政府、南太湖新区管委会对照本实施意见,定期开展工作自查,及时发现、掌握和解决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如遇重大疑难问题,提交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向市政府报备。建立工作进展每月通报制度,各区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当月工作推进情况和下一步工作安排,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组织工作督查组,适时对市级有关部门和各区县“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工作进行督查考核。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引导作用,广泛宣传“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的重要意义、工作进度及开展成效,增加市民知晓度、参与度和满意度,为“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机制高质、高效、有序运行,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本实施意见自2020年6月1日之日起施行。
附件:1.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
2.综合执法领域“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检查参考事项清单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29日
附件1
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朱留沙
副组长:曹军民(市政府)
闵山明(市综合执法局)
裘明珠(市司法局)
成 员:王有娣(市委宣传部)
范学良(市委编办)
徐学军(市信访局)
黄丹华(市档案局)
赵 星(市新闻传媒中心)
田中伟(市发展改革委)
金卫亮(市经信局)
肖家青(市教育局)
贺丽娜(市科技局)
姚金泉(市公安局)
耿 斌(市民政局)
李 才(市司法局)
徐 慧(市财政局)
史淦宝(市人力社保局)
陈嗣栋(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周 李(市生态环境局)
金 宁(市建设局)
李向东(市交通运输局)
吴继国(市水利局)
戴泽斌(市农业农村局)
潘耕峰(市商务局)
钱振宇(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朱丽华(市卫生健康委)
陈立新(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朱金龙(市审计局)
刘克毅(市市场监管局)
邱建国(市体育局)
胡 勤(市统计局)
蔡志蔚(市医保局)
汪勇健(市人防办)
劳敏敏(市综合执法局)
顾 泽(市气象局)
李 平(市消防救援支队)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综合执法局),闵山明兼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2
综合执法领域“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
检查参考事项清单
1.专业市场管理联合执法检查。重点对专业市场及其周边的乱占道、乱停车、乱堆放、乱搭建、乱张贴等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执法检查。
2.石油天燃气及城镇燃气经营管理联合执法检查。重点对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管道企业未依法履行管道保护义务、未经批准进行危害管道安全施工作业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执法检查。
3.市政设施(园林绿化)管理联合执法检查。重点对擅自挖掘城市道路、擅自修剪、移植、砍伐城市树木,擅自砍伐、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疏忽大意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损伤或者死亡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执法检查。
4.犬类管理联合执法检查。重点对养犬行为依法进行执法检查。
5.露天禁烧管理联合执法检查。重点对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行为依法进行执法检查。
6.社会生活噪声管理联合执法检查。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它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执法检查。
7.水行政管理联合执法检查。重点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执法检查。
8.人防工程管理联合执法检查。重点对不建或少建防空地下室、侵占、改造、损坏人防工程、擅自施工造成人防警报设施损坏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执法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