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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辞职待业几个月还不能领失业金
发布时间:2020-07-15 09:54 字体:【

热线提醒:属自动离职,不符合领取条件        


  “我明明已经参加失业保险超1年,为什么还是不能领失业金,需要什么条件吗?”近日,市民陈女士致电党报热线,咨询失业金领取条件。

  据陈女士介绍,自己进入公司2年以来工作尽责,但因享受的工资福利等待遇并不高,今年公司复工后,陈女士向公司提请了辞职,然而一直没有找到新工作。陈女士多月来都待业在家。近日,她想到自己在原单位已参加了1年多的失业保险,就来到社保机构申请享受失业保险金。不料,工作人员告诉她,她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带着陈女士的疑问,记者电话咨询了浙江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秦丹芬。

  “首先,我们需要知道,自动离职指的是职工根据企业和自身情况擅自离职,而强行解除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的一种行为。”秦丹芬说,像职工因辞职未准或要求解除合同未被同意,便擅自离职或违约出走;未说明原因不辞而别;受优厚待遇诱惑而擅自“跳槽”等行为均属自动离职范围。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享受失业金须符合失业前已缴费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进行失业登记这3个条件。而所谓“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根据人社部《实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的规定,包括以下情形:

  (一) 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即因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二) 由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即因劳动者有过错遭辞退、用人单位预告辞退、经济性裁员的情形;(三)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四) 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五) 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即因用人单位具有强迫劳动以及未按约支付劳动报酬、提供劳动条件等过错,导致劳动者辞职的;(六)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秦律师说,根据陈女士描述的情况来看,她属于主动、自愿辞职,不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因此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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